近日,青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为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更大的财务支配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科技管理实际,制定并印发了《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不断优化全省科技创新环境。
新修订的《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精准发力,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明确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与资金开支范围,规范了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流程,完善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对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培训力度,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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