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刚公布就引起了众多热议,比如对于锐意创新探索,《意见》明确,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这些内容是否突破了《刑法》规定,《意见》的出台对于科研创新将带来什么积极的意义,解放日报·上海观察记者采访了市科委法律顾问、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智豪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
《意见》特别强调了要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一是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三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四是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五是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意见》还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市科委法律顾问、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智豪律师说,《意见》里涉及的内容都没有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更没有突破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均在法律框架内。对于“从宽处理”,从检察机关本身来说,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节掌握执法力度。同时在案件移送法院审理之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进行选择适用,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
汪律师说,《意见》为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不上科研人员”,对于严重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仍然会依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认为,该《意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科学研究、推动技术创新的有效措施,宽严适度,进退有据,利在科研,益归国家。科技创新,重在以人为本。保障主要科研人员持续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是重大科研项目和攻关任务得以突破和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或前提。“以前确实发生过误抓了主要科研人员致使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流产的错案,也有因科研人员小错被捕而中断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事例。”《意见》强调了在科研活动中科学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惩行贿等破坏科研基本制度的犯罪行为,宽松对待科研进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与错误。明确了即使在轻微犯罪情况下,对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科研人员尽量不抓不捕,需抓捕的给予继续间接参与科研的机会。这样既坚持了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又保证了促进科研工作,实现国家利益的客观效果。(作者 黄海华)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