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周口市实际情况,周口市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意见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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