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鼓励全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深入开展科技创新,促使该政策在郑州市顺利实施,根据《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近日,郑州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了该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凡是郑州市跨县(市)区的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6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工作。同时,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6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鉴定。并积极推荐在郑州市注册的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省科技厅申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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