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关于印发< 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近日,济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织省市科技专家对11家企业申报的47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抵扣项目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申报的“除铜渣还原炉试验”、“高洁净钢冶炼工艺研究”、“风机主轴产品开发”等40项研发项目符合研究开发项目条件,可按国税发〔2008〕116号和豫科〔2009〕101号文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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