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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建成果转化公共平台

   2016-11-24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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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年以来,上海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昨天开班的“领导干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题研
  今年以来,上海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昨天开班的“领导干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题研讨班”上,记者获悉,为了打通“最后一公里”,本市相关部门多次协调议事,去除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地的一系列障碍,并将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构。在“补短板”方面,市科技部门正在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承接,为高校院所的实验室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架桥铺路。

  协调议事走在新政策之前

  市科委体改法规处负责人介绍,去年底至今年6月,市科技党委、市科委牵头承担了市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调研课题,发现了一系列制约性问题。比如,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而教育部2005年下发的文件中则不允许高校直接作为投资主体,须依托高校资产运营公司进行投资。

  如何处理这个棘手问题?今年1月,市科委邀请市教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上海理工大学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会,以上海理工的太赫兹科技成果转化案例为“样板工程”,一同探讨“这条路该怎么走”。经过讨论,各部门负责人达成共识,上海理工大学可以直接将太赫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事实上,此举走在了新政策的前面。今年8月,教育部会同科技部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通过议事协调,市科委专家发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高校院所的转化自主权不够明确,实践中易引起不同认识。因此,在起草《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时,对单位转化自主权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

  据了解,本市将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工作措施。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拟设在市科技部门。

  发行“种子基金”助力转化

  专题研讨班上,“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短板”也是一个热议话题。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执行总裁颜明峰表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的使命是“让天下没有难转化的科技成果”。

  为此,东部中心在市科委指导下研究平台框架,力求整合国内外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资源和科技金融资源,从信息、交易、孵化、资金等多方面、多层次服务高校院所的转化需求。为了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成长,东部中心今年受市科委委托,已发放价值600多万元的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创新券。企业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签约合作意向后,可向东部中心申请创新券,如通过专家评定和公示,这个合作项目将得到一定金额(10万—30万元)的创新券。项目完成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即可凭券兑现。

  科技成果转化也离不开资本。颜明峰透露,东部中心即将与高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检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联合发行2000万元规模的“新材料种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助力高校院所的新材料成果转化。今后,他们还将发行其他种子基金,推动高校院所各个领域的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

  副市长周波作开班动员讲话暨科技成果转化主题报告。(记者 俞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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