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不是“临门一脚”,而是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商业化、产业化的漫漫长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得到启示,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
与科创中心建设全面对接
科技成果转化是项系统工程,尽管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版)》(简称《科促法》),在转化过程中,实际操作单位仍然会遇到定义不明、职责不清、“道路”不通等问题。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地方立法,强化法治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性法规。2016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组不仅分析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兄弟省市的实践经验,还充分吸收市委历时半年所开展的成果转化专题调研的研究成果。为避免立法脱离实际,起草小组专门以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技术、上海大学高温超导带材等项目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作为研究重点,力图通过立法方式,扫清制度障碍,固化成功经验,把个案的“通路”,变为所有人的“通途”。最终,《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充分体现和落实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有效提炼和反映上海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求,并与本市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系列政策进行全面对接。
“净收入”不再模糊不清
《条例》明确了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只要求扣除相关税费、专利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直接费用,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允许转化后所发奖酬不受工资总量限制。高校院所对人员的奖酬支出,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对人员的奖酬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条例》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3种作价投资方式
《条例》细化和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选择的3种作价投资方式: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前两种方式属于实践中所称的“先投后分”,第3种方式属于“先分后投”。据市科委主任寿子琪介绍,第1种是高校院所先投,投完以后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2种是高校院所主要通过全资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管资产的机构来投,投完以后可以和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第3种是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先约定一个分配比例,再进行作价投资。
《条例》明确,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自主实施奖励方案。
据悉,《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年)》将于近期发布,以切实配合《条例》的实施。(作者:戴丽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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