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将有力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跨越“死亡之谷”。
市科委主任寿子琪介绍,在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方面,《条例》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对自主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同时,考虑到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对员工实施奖励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条例》增加了一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例如,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需要指明的是,上述奖励比例是针对高校院所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又如,明确了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为了消除实践中的争议,《条例》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这一计算方法,只要求扣除相关税费、专利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直接费用,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
《条例》还综合考虑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规定: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针对国有企业因业绩考核压力而不愿加大投入的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条例》还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鼓励高校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供需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为了消除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决策责任的顾虑,《条例》建立了勤勉尽责制度,明确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首先,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规定,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除了高校院所、企业这些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政府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推动。寿子琪介绍,《条例》从政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措施、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规定,强化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明确财政资金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完善成果转化人才政策,并将成果转化要求融入科技项目管理。
此外,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中试熟化平台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重要桥梁。为此,《条例》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分析、交易代理、价值评估等服务,主要解决企业“找不到成果”的问题;支持各类研究开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主要解决企业“接不住成果”的问题;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主要解决企业“接住成果后的产业化”问题。(记者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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