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省新闻办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科学技术厅二级巡视员王贤介绍了《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若干规定》分别从建立科技开放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创新主体发展、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打造“陆海空”三大科技创新高地、突出科技开放创新和创新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等方面进行规范。
2021年12月1日,《若干规定》经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将开放的新发展理念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实践,既是海南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大势、探索具有区域特色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作用、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探索,对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开放创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是加快培育具有海南特色合作竞争新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海南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前沿高地的重要途径。
《若干规定》主要从强化科技开放创新的条件保障、加强科技开放创新的主体建设、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和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5个方面提出措施,亮点纷呈。
《若干规定》要求:
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建立科技开放创新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
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支持种业、深海、航天、生物医药、热带高效农业等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建立南繁种业、深海技术、航天科技三大创新高地;
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
推动设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建立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推行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一卡通制度;
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推动园区合作,鼓励国内创新主体在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
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实行财政经费包干制;
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成果应用示范和场景创新;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
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
建立创新决策、科研活动的尽职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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