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海南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海南日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若干规定》将从强化科技开放创新的条件保障、加强科技开放创新的主体建设、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以及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等5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支持海南自贸港科技开放创新。
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首要保障。在强化科技开放创新的条件保障方面,《若干规定》提出,将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科技开放创新财政投入,通过资助、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开放创新。引导境内外资本对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实体发展。确保各级政府对科技开放创新工作给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海域使用等保障。
如何加强科技开放创新的主体建设?《若干规定》提出,不仅要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还要通过资助、奖励、补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等多种政策措施激励企业科技创新。
我省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领域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在突出打造“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方面,《若干规定》明确省和相关市县政府、园区应当推动打造南繁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创新高地,集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高起点推动海南科技创新发展。
在打造科技开放合作高地方面,《若干规定》提出要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完善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推行国际人才管理服务一卡通制度,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为导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外国人工作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人依照有关规定考核评价后可以免于考试,直接予以聘用。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要建设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扩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管理自主权,推进财政经费包干制。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和奖励制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有产权份额可以不低于70%,长期使用权限可以不低于10年,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据了解,《若干规定》是2021年12月1日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将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和释放活力,推动更高质量的科技创新发展,引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征程。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