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内蒙古区将实行科技奖励提名制,细化奖励对象,完善科技奖励评审监督和诚信制度,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本区实际的科技奖励体系,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办法》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实行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和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驻区有关单位等均可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并强化了提名者的责任。
《办法》进一步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进行了细化,设立了六个奖项。一是完善科学技术奖励结构,增设“技术发明奖”,涵盖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各个方面;二是为了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到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中来,将《奖励办法》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修改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三是对相应奖项的授予对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评审和监督体系,明确了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职责和工作纪律,增加了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的规定。同时对评审规则、公示公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等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依法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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