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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科技强区22条”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2022-03-1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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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科技强区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科技强区22条”),聚焦建设区域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首次提出多项突破性举措,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强力支撑。

针对壮大企业创新主体,首次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比例从15%提高到20%;对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一次性给予20%奖补;实施高成长企业助跑计划,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并给予奖补。

针对增强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动力,首次提出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并取得报酬;明确高校、科研机构承担的单项经费超过5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各类评估评价中视同自治区级科技项目;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布局建设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针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首次明确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建立科研经费监管负面清单;建立科技部门与行业部门创新联动新机制,聚焦产业、生态、人民生命健康等领域关键技术瓶颈设立联合科技专项。

针对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首次提出支持五市与东部地市、科技园区建立科技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支持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龙头企业在东中部地区建设“飞地”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育成平台和离岸孵化器,建立“东部研发+宁夏转化”科技成果落地新机制,自治区根据成果产出和转化成效给予奖补。

针对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次提出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利用现有机构或委托其他组织承担技术转移职能,允许其从成果转化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8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提取奖酬金。

针对增强创新平台战略支撑,首次提出在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启动建设自治区实验室,对自治区实验室、全国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明确建设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

针对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首次提出培养杰出科技人才,构建梯次衔接的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员,优先给予科研项目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交通、医疗等有关待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科技特派员职称评聘不将论文和科研成果作为限制性条件。

针对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首次提出建立创投基金和财政资金联拨联投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等实行投贷联动,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支持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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