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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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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内政办发〔2022〕1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

内政办发〔2022〕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 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全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认定、评价、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建设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科技兴蒙”行动为统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申报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完备。

1.属盟市范围内创新资源、产业发展最好的自治区一类工业园区;

2.符合所在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符合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产城融合规划科学,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产业优势突出。

1.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

2.主导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

3.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30%以上,并逐年增加。

(三)创新体系完善。

1.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所在盟市增长水平;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

3.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达到20家以上,拥有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具有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能力;

4.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和服务科技创新的投融资机构;

5.建有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务体系,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高于所在盟市平均值;

6.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对外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活跃。

(四)保障措施有力。

1.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高新区建设,将高新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够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牵头负责、部门相互配合的促进高新区发展工作机制,出台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资源,优先布局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园区管理机构健全,设置科学精简高效,管理职能明确,拥有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到位,管理运行高效,能为创新创业和企业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1〕13号)要求,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相应的管理权限下放高新区,推动高新区建立自主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放管服”工作到位。

第五条 申报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请建设高新区的文件。

(二)园区发展基本情况,包括基础条件、产业优势、创新体系、保障措施等。

(三)高新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包括战略意义、总体思路和目标定位、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四)高新区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建设思路、具体措施、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保障等。

(五)其他相关附件:

1.设立园区的有关批准文件;

2.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证明材料;

3.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支持高新区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拟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创新孵化载体、科技服务机构等清单;

5.园区近三年主要经济发展和创新指标;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高新区认定程序:

(一)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在政策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符合高新区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建设意向。

(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提出建设意向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提出建设建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考察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拟建高新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由盟行政行署、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予以批复。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建立高新区总体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和促优培育机制。

第八条 高新区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负责、分别实施。自治区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新区进行评价。要充分发挥盟市对高新区评价的主体作用,由盟市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进行评价。注重对高新区创新指数年度增长情况和在所在盟市工业园区范围内所处位置变化的评价,推动高新区在当地园区中走在前、作表率。

第九条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结构优化能力与绿色发展水平、开放合作创新能力、科技服务能力四个方面,评价指标总权重100,对应总分数100分。

第十条 高新区应做好指标数据的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区域范围为高新区实际管辖面积。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指标数据的收集、汇总、测算,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各高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指标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审核并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高新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高新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工作,应当制定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升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水平。

自治区支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采取“一区多园”等模式,按照有关规定扩展高新区管辖范围和发展空间,建立联动发展机制。鼓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盟市科技部门审核后,连同高新区重要年度统计数据一并报自治区科技厅、统计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总体进展、重大创新措施、运行绩效、经验与问题及下年度重点工作等。

第十五条 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按照高新区评价结果,优先推荐排名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对评价结果在全区排名靠后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位列全区最后一位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按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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