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支持创新主体抗疫情促发展,日前,省科技厅印发《关于统筹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的若干措施》,从加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项目成果产业化、鼓励科技力量支撑助力疫情防控一线、全力培引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提升科技型企业服务水平、放宽项目申报和验收时限、推进科技“放管服”制度改革等9方面提出举措。
关于统筹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支持创新主体抗疫情促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全年科技创新目标任务,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项目成果产业化
根据疫情发展需要适时启动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急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新冠药物、新型疫苗、精准流调、检验检测和监测预警、消杀技术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抗疫重点项目攻关。加快推动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冷链物流病毒消杀机等疫情防控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实现产业规模。
二是鼓励科技力量支撑助力疫情防控一线
鼓励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强化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帮助科技型企业纾困解难,将疫情防控相关内容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自创区年度考核,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推动全省高新区持续强化疫情防控科研攻关,进一步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全力帮助创新主体渡过难关。鼓励省属科研院所加大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力度,相关研究方向优先列入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支持。
三是全力培引一批科技创新平台
围绕“四大经济”,建立厅市联动招引科技创新平台机制,像招商引资一样开展招引科技创新平台工作,力争年底前引进落地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或达成相关科技合作意向。支持福建省菌草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建设。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种业创新、生物医药等领域设立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的各类科技资源,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共享利用,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在产业链上下游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推动解决产业链共性技术难题。
四是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作用
在全产业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精准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员2000名以上,实施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加大对团队和法人科技特派员的后补助支持力度,支持星创天地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特派员组团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问题和技术需求难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优先推荐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外国专家申报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优先支持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海外人才立项福建省引才引智项目计划,举办全省科技活动周普及疫情防控等科学知识。
五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修订《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内技术转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扶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用,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积极推进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新系统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流程、便捷服务、提高效率,促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激活技术交易市场。
六是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联合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与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引入碳减排工具及降低保险费率等措施,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扩大“科技贷”服务对象与重点支持领域,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科技贷”服务范围,“清洁能源和碳减排技术”等碳减排领域列入重点支持领域。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科技贷”风险,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增信。
七是提升科技型企业服务水平
加快省科技创新专项研发项目、企业研发经费补助等转移支付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等政策宣传辅导,为申报企业答疑解惑。筛选100家科技型企业进行精准培育,培优扶强重点企业。
八是放宽项目申报和验收时限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2022年度省级科特派员后补助项目推荐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29日、延长2022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遴选和科技创新券补助申报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15日、延长2022年度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推荐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17日。医疗卫生科研人员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影响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实施和验收进度的,在现有“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规定之外,允许再追加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半年。
九是推进科技“放管服”制度改革
优化“揭榜制”“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模式,加强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科技能力建设。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省、设区市、评价工作机构三级联动,提高工作效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福建台融媒体中心、福建新闻联播公众号)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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