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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松绑” 让科研人员获得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2022-06-09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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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推深做实“科技兴蒙”行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实施意见》内涵,创新内蒙古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若干意见》中明确,各地区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不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有力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对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问:《实施意见》是如何改进预算科目编制的?

答:《实施意见》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是关于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是关于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是关于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问:《实施意见》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实现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的全部下放,《实施意见》提出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问:《实施意见》在扩大经费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

答:2020年、2021年,我区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问:《实施意见》如何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答: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涉及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多个环节。《实施意见》对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二是探索科研经费对下转移支付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科研经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是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

问:《实施意见》在扩大结余资金使用自主权方面提出哪些新举措?

答: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资金管理。

一是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二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问: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实施意见》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高到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二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针对科研项目的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三是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结合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自治区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四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同时,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问:《实施意见》如何解决科研人员科技项目经费报账难和手续繁琐问题?

答:为解决长久以来困扰科研人员科研经费报销繁琐的问题,《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二是为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在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确需负担的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三是加强科研经费报销的信息化建设,明确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问:在松绑减负的同时,《实施意见》如何对科研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答:一是建全科研项目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是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动《实施意见》落地见效?

答:为让《实施意见》快速、直接惠及科研一线,将从四方面推进政策落地: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梳理并修订本部门主管的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扩大宣传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

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四是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实施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可以选择执行原政策或新政策。《实施意见》发布后的新立项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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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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