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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积极推进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改革工作

   2022-06-30 青海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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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青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青海省立足全省科技创新和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加快改革步伐,研究制定系列配套政策制度,优化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流程,多措并举激发科研人员创造创新活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出台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发布后,青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认真学习中央精神、梳理全省近年来出台的科技类新政策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其他省份贯彻落实情况,拟定《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贯彻落实举措,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执行。《办法》全面贯彻国家改革精神,提出了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强化科技项目绩效管理等一系列“放权松绑、注重绩效”政策,包括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9个科目合并简化为3个;下放经费使用调剂权,将原来需科技厅审批的设备费调整权限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将其他费用调剂权限由承担单位下放至项目负责人;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将间接费用分段提高,一般项目上限最高提高至30%,纯理论研究提高至60%;放开绩效工资政策管控,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加强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项目负责人的支出行为等具体措施,实现科研经费“放管服”有机结合。

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得到完善。根据中央改革精神,青海省还修订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修订)》《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等政策,着重从改革申报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建立项目管理新机制、强化诚信管理和加强绩效管理等方面,对计划管理进行了优化。同时,结合科技项目管理方式新变化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海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青海省“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管理细则(暂行)》等文件,进一步改革创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立项模式。

预算编制、拨付和经费管理不断优化。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之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2022年度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和2022年1月1日以来验收的所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采用了合并后的财务科目。下放经费管理权限,自政策出台以来验收的166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及的预算调整,均按照文件改革精神和单位管理流程自行进行调整,在综合验收或出具审计报告时给予直接认定,不再提交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为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提高资金拨付进度,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2022年度由市州单位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资金共计1115万元采取预拨付制度,于2021年12月提前拨付至市州财政管理部门。

经费“包干制”范围持续扩大。为优化科研创新环境,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出台了《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了在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基础研究、“揭榜挂帅”项目以及试点科研单位中进一步扩大“包干制”试点范围。为规范“包干制”管理,青海省财政厅和科技厅联合出台《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在2021年立项的“揭榜挂帅”制项目和“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中实行了经费“包干制”。同时对于2022年度省级基础研究计划164项项目,按照“包干制”管理,在项目申报和签订合同时,只需提供整体预算,不需填写具体预算科目。项目验收时发挥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由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核认定,大幅减轻了科研人员的财务工作负担。

“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顺利实施。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有一批帅才型科学家,发挥有效整合科研资源作用”重要指示精神,确定了首批入库“帅才科学家”22名,确定由“帅才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经费管理采用“包干制”,给予5年稳定支持,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成效开展评价,目前正在开展项目科研规划编制工作。其中,由北京化工大学段雪院士承担的首个“帅才科学家负责制”试点项目“镁基超稳矿化土壤修复材料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年产2万吨镁基超稳矿化土壤修复材料示范装置在海西州一次试车成功,实现了新型镁基超稳矿化土壤修复材料的大规模生产。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扎实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文件改革精神,通过出台《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和《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明确了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激励措施,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也依法建立和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配套措施,就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等作出细化规定,确保“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对重要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70%的奖励和报酬”。

科研财务助理工作稳步推进。2021年选取了青海师范大学作为科研财务助理试点单位,协调师大科技管理部门与校内承担2021年新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进行座谈,统筹考虑项目重要性和负责人个人意愿,选取不同计划类别项目10项,开展科研财务助理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青海师范大学科研财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根据全面推行科研财务助理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省内主要科研院所和大学制定本单位科研财务助理年度工作方案。

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有序开展。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对出台的《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举行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专题培训力度,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中财务专家组织专题培训,解读了《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旧管理办法的对照与应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预算评审、财务验收审核要点及方法等,并通过业务知识线上测试,进一步提升财务人员对新政策的理解水平和在预算评审、项目评价及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等各项科技活动中的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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