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条例》的决定。
此次通过的《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26条,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经过10年的发展,开发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为主导产业,配套了化工配套、生物健康、乌鲁木齐纺织、绿色建筑、创新创业(云存储)、光伏等产业园,形成了“4+6”产业体系。是新疆新型工业化主阵地、乌鲁木齐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国家先进结构产业集群乌鲁木齐市核心承载区。先后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全疆首个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示范项目。
《条例》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依法规范了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区域范围,确定了土地权属,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土地保障。
《条例》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了开发区法律地位、规范管理体制,为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提倡开发区管理创新服务,优化工作方式,项目业主可在建设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大大缩短了项目建设投产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为开发区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高效保障。
《条例》第十九条“开发区应当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制度,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兴业。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给予住房、科研经费、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服务”。明确开发区建立健全人才各项制度和实行优惠待遇,创新人才服务机制,营造吸引凝聚人才,为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强有的人才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甘泉堡经开区改革创新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着力推进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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