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商务部等8单位印发通知,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通知指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根据《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下称《规范》)所明确的示范创建基本原则、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示范重点方向、示范申报流程等,在前期大力培育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和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规范》明确,示范城市应具备 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等基本条件。
示范城市围绕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健全重点产业供应链生态、推动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加快供应链绿色发展、提升全球供应链竞争力、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等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示范企业可分为农业农产品类、工业制造类、商贸服务类三个类别。
示范企业应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形成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示范企业围绕强化创新引领作用、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完善全球供应链布局、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能力等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通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核实,按程序确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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