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工作负责人做客《行风热线》
科技激励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对释放科技创新潜力、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9月6日,应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行风热线》邀请,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管理处处长金龙、政策法规与监督处三级主任科员孙云霞做客节目直播间,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等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那么,为何要重新修订《内蒙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内容值得大家关注?就此,《行风热线》节目采访了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管理处处长金龙。
自治区科技厅做客行风热线 解读科技激励政策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管理处处长金龙
为什么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
答:我区旧版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已连续施行14年,在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随着科技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旧版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自治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兴蒙”行动的现实与长远要求。为此,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2021年12月,自治区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并于今年2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254号令颁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达13轮的反复修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于5月31日公布,《实施细则》将《奖励办法》改革举措贯彻到奖励工作各环节,进一步提升了科技奖励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和变化?
答:主要内容: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提名和受理,评审与授予流程,监督与异议处理等。
主要变化:
(1)将申报制改为提名制。与上位法统一,将申报制改为提名制,明确了提名者的范围、条件、提名程序、相应责任和回避制度,加强了对提名者的管理,要求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咨询、遴选机制,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调整了奖项设置。完善科学技术奖励结构,增设“技术发明奖”,鼓励个人进行原创性、实用性技术发明创造;将“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修改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体现了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激励引导;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由原来的技术发明与开发、社会公益两类项目修改为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等4类项目,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将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3个奖种的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对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让前来内蒙古创新创业的外籍专家平等享受科技奖励。
(3)细化了评奖标准。实施细则在第二章用42条对6大奖种的主要内涵、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细分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类型,按各类奖项及等级,对应提出获奖成果的贡献标志,对“特别重大”、“重大”和“显著”等程度进行界定,并纳入“生态环境效益”、“高质量发展”等新内容,提升了评定标准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4)调整了授奖人数。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奖励人数由3人增加到6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人数由9人增加到15人,有利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这个指挥棒在鼓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5)加大了奖励投入。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导向作用,奖励办法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较大幅度提高了奖金标准。
(6)规范了评奖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评审和监督体系,明确了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各自职责和议事规则,形成了协调有序、衔接顺畅的运行机制。明确了组织提名、形式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实地考察、审核批准等环节和流程,形成了规范、协同、可操作的工作机制。
(7)完善了惩处机制。奖励办法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依法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8)加强了评审管理。实行了公示公告制度,提出了在不同阶段的公示主体与公示期。明确了在自治区科技奖评审工作启动的60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提名通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开展异议处理,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工作等,进一步增强了科技奖励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引育新格局,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今年6月15日,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三级主任科员孙云霞
据了解,《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包含五个层面:一是拿出“真金白银”对创新人才和青年人才重点培养;二是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给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三是落实自治区人才引进政策,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事业单位刚性柔性引进人才、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引进人才解决后顾之忧,对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方面进行梳理;四是激发科技人才活力,主要从科技人才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事业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科技成果的奖励政策、技术经纪人奖励、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等政策激励科技人才自主创新;五是建立科研人员容错免责机制。就这方面的内容,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三级主任科员孙云霞进行了介绍。
《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主要内容和亮点?
答:《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最大的亮点是激励与减负并行,既有人才引育政策,激励创新和成果转化政策,也有优化管理为科研人员减负的政策,让科研人员迸发更大创新活力。
人才培育方面
一是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是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中提出,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区战略,培养造就一大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持续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资助额度为:自然科学类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24万元。《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以3年为周期,每年给予5万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对成果突出、培养前景好的优秀人才可连续支持2个周期。
三是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的奖励。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12条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
强化人才引进政策力度
一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以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是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提出,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刚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参照七类人才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其中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
三是关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提出,也是按照刚性引进人才的分类,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一)第一类人才,每年30万元。(二)第二类人才,每年20万元。(三)第三、四类人才,每年15万元。(四)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0万元。(《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聚焦“一心多点”工作目标,调整优化“草原英才”工程评审和支持方式,每年划拨1000万元用于柔性引才资助,目标是每年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00名。
科技人才激励方面
针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激励举措。“科技兴蒙30条”中提出对我区获得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
针对退休的科研专家,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同时,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
为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营造允许失败、包容失败的政策环境。“科技兴蒙30条”提出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自治区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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