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对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里明确了审查对象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除了正式印发的有编号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申报指南、招投标文件、政府购买服务询价文书、“一事一议”事项等,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共四个大的方面,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经营行为标准。科技行业应该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立目录、名录库等。某省政府印发文件里规定“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科研项目评审专业机构的遴选和审定,形成评审专业机构目录清单……”,这个就相当于设立目录库,省里没有权限规定设立,设立的权限起点应该是“国务院规定”。像各省设立的科技专家库,其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里的条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正是有了这个法律规定,专家库的设立才经得起公平竞争审查。
(二)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对不同所有制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如承担某一事项,特别要求企业设立时间需要满足一年,这个问题就要仔细斟酌:一是为什么只要求企业,不要求事业单位?为什么必须设立满一年,如果承担某事项的硬件、软件、人员、设备等条件都满足了,要求设立满一年是否属于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必须要有相关合理性说明。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最普遍的是部分文件里的“支持(由)XXX单位承担XXX事项”,支持大很大可能和资金挂钩,你支持XXX,那么其他的YYY、ZZZ就没有希望通过竞争获得该事项了,当然不公平。以前部门财政资金资助和企业纳税数额挂钩,这几年逐渐清理殆尽了,纳税多少和是否资助资金、资助多少没有关联了。各省的科技专项,实质是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去推动一些不能由市场竞争去推动而又必须做的事,给予补贴、奖励,承担单位配套点资金去做,这样就解决了。对于配套资金的要求,很多省企业和事业单位是不一样的,这就涉及到下面要讲的东西,例外条款及合理性说明。
例外条款及合理性说明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如何利用好例外条款?一是看看科技部同样事项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规定的这个事项,是和科技部规定的一致或大概相当,那就基本上没问题;二是上级单位或别的省份都没有先例,那就必须讲明这样做的合理性和是否符合例外条款。
责任追查
公平竞争审查实质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本地区的竞争力,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来说非常重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细则里明确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文/王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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