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网络游戏的
量,有一种“玩法”是通过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来实现,致使不少网络游戏玩家被这一虚假流量误导。
5月23日,常某诉许某“暗刷流量”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此案备受关注。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全部予以收缴。
拖欠“暗刷流量”费被起诉
“我有个朋友在找暗刷的流量,你(王鹏)有资源吗?要求植入一个JS暗刷
,目前就要移动端IOS的量,日UV(独立访客)最好50W以上,不要机刷……但要真量。”庭审中,许某陈述了这场关于“暗刷”的交易。
所谓“JS暗刷”,即是真实用户的
;机刷,则是用机器实现模拟用户的访问。许某要求“植入一个JS暗刷
”,就是借助其他APP或广告的
量,在其中植入JS暗刷
,通过搭其他广告便车的方式,来刷其自身游戏的访问量,并且不被相关用户知晓。
2017年9月11日至9月14日,许某与昵称为王鹏的微信用户之间就“流量暗刷”交易达成合意。常某系昵称为王鹏的微信账户的使用者和控制者,涉案合同的聊天信息由常某作出,本案合同供方为常某。
常某诉称,被告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流量”,双方就“暗刷流量”达成一致,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并确定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
根据约定,双方合同履行共进行了3次结算,结算单价从0.9元/千次UV改为1.1元/千次UV。原告最后一次为被告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发生费用30743元。可是,经原告催促,被告迟迟拒绝付款,故原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涉及的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被告许某认为,“暗刷流量”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暗刷流量”的受益方为被告上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同时,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
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
,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也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广大网络用户利益。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法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全网直播揭露潜规则
该案的审理全网直播,以审判的方式揭露互联网领域隐秘的潜规则。以提供“暗刷流量”技术服务牟利为主的黑色产业浮出水面。
如何实施“暗刷流量”行为?原告常某表示:“我下面有代理商,代理商下面又有层层代理,所以会有很多人去实施
。这些代理商可能是去付费购买用户
,也可能是通过设置攒积分等形式,吸引用户的
。”
据了解,常某所说
的链接是一串代码,其下家经常会做成吸引用户
的图片。也就是说,看到感兴趣的图片的人,并不知道
的动作是支持了另一个动作的暗刷。
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因本案“暗刷流量”涉及技术问题,较为专业,因此本案中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对本案涉及技术术语进行阐明,并明确对JS暗刷和机刷的含义。同时,法院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CNZZ运营公司北京锐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
庭审中,审判员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调查情况。相关部门的调查意见显示,JS暗刷就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时,得出一定的
量,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有对应的人去注册或访问。这样带来的用户量是真实的用户
,但是因为是暗链,用户并不知道
了,用户并无感知,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而
。
据了解,原告常某和被告许某相约通过“暗刷流量”技术操作,为某软件产品在应用场景增加虚假访问量,常某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服务费16130元,许某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服务费用30743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上述二人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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