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决定。《决定》明确了江西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区域体系建设;打造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等共15项有关规定。
《决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紧跟形势。《决定》紧扣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体现了二十大报告中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观点,提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科技强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强调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党委统一领导的科技创新体制。二是坚持衔接规划。《决定》充分对接省中长期、“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以及《全面建设创新江西实施方案》《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在主要任务上相衔接,在重点领域上做加法,在具体表述上做减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决定》提出了一些变革性、牵引性、标志性的新举措。针对基层科技管理力量薄弱、科技行政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提出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科技创新组织管理体系,在人员、编制、经费上给予保障;逐步推行市县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兼职,加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之间干部交流;赋予科技园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和薪酬激励制。针对长期以来科研机构小而散、重复布局的问题,提出创新科研院所发展机制,对全省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科研院所进行优化重组,探索将部分市、县属科研院所整合成为省级科研院所分支机构或研究基地,支持相同领域的省级科研院所、高校兼并重组,做强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