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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科特派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制度

   2022-12-16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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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得影响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利益共同体双方签的

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得影响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利益共同体双方签的协议必须就入股方式、股权比例、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明确规定……

日前,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实施科特派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制度。

记者了解到,这项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

2019年,福建先行先试,《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明确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这一举措既进一步激发了科特派长期在农村创新创业创造的内生动力,更让服务对象吃下了定心丸。

2020年,南平市顺昌县青山恋合作社理事长余功发与省科技特派员高允旺签订了科特派利益共同体技术服务协议书,高允旺以技术入股合作社。“以前担心技术不过关,不敢扩大种植规模,高老师入股后,我们心里有了底气,吃到甜头了,社里的林下竹荪种植面积从13亩扩大到今年100亩。”余功发说。

“建立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得到政策认可,科特派干劲更大了。”高允旺坦言。按照协议,他可拿到纯利润的3%即4500元左右的分红。

然而,当前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尚存在难点和痛点问题。“我省各级各单位对‘利益共同体’的认知不同,把握的尺度和标准不一。”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陈国华表示。

政策见效,重在落地。今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提出了建立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制度等3条具体措施。比如,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被选认为科技特派员后,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服务对象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报省、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备案。

此次下发《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工作规程》,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的对象、范围、条件和要求,如,省级科技特派员以各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合作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济实体,并从经济实体中获得合法合规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要进行备案登记。所建的利益共同体被纳入备案登记的省级科技特派员,须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书面报备上一年度从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日报12月16日07版 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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