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实习记者 王心田
在财富管理时代,个人财富的爆发式增长往往与企业商业经营密不可分,无论是身家上亿的超级富豪,还是身处创业大潮中的新富潜力股,以及大型成功企业的公司高管人群,他们的个人婚姻问题也势必对企业经营以及家庭财富产生影响,如何规避或减少这方面的影响?随着亿万富豪“谈感情伤钱”案例的频现,婚姻财富管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继前期对亿万富豪婚姻财富管理采用的家族信托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针对创业者及公司高管等高净值人群,探寻适宜他们的婚姻财富管理方式。
进入21世纪,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国内创业氛围急速升温,掀起了大众创业潮,创业者成功经营、获得风投扩大企业和登陆资本市场的案例不断涌现。此外,时下许多创业者都选择进入新三板来实现企业价值的飞跃,截至2015年7月30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到3018家,总市值1.3万亿元,平均每家挂牌企业的市值达到4.3亿元。新三板市场上的财富神话令这些创业者的身家也猛增至千万级以上。
创业者历经重重挑战,迈过无数道坎才能使企业获得初步成功。然而,许多创业者都费尽心思去积累财富,很少考虑给潜在的婚姻财富问题做必要的规划。一旦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婚变,极少有创业者不被离婚影响到公司日常运营、资产估值和所有权结构的。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到被英国权威律师研究机构钱伯斯(Chambers)评为亚洲最佳私人财富律师的贾明军,他在此向创业者这类准富人群分享一些潜在婚姻财富问题和解决方案。
持股情况成核心问题
新三板的创业者资本原始积累还不多,特别是现金财富比较少,但一旦挂牌或上市成功后,他们所持股份会实现一个比较大的增值,之后如果转板至主板或者创业板就可以实现财富剧增。不少例子显示,如果这类创业者面临婚姻财富问题时,大多会伴随有股权之争。
不同的企业拥有不同的持股情况,出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企业中夫妻双方持股,遭遇婚变;第二,创业者单方持股,发生离婚纠纷;第三,创业团队中的合伙人面临离婚,配偶分割股权。
贾明军介绍,“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在上市之前介入的离婚案件,因为新三板的挂牌程序比主板、创业板相对快一些,实际控制人一般面临离婚案的话都是比较棘手的,这个时期再去打离婚官司,上市风险就比较大。新三板最基本的要求是企业要有持续稳定的经营能力,(创业团队)婚变往往导致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投票权分散,这样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夫妻店”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很常见,很多传统行业的初创企业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形式,所以很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双方。餐饮连锁品牌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夫妇就是这样的案例,其离婚纠纷就曾闹得沸沸扬扬,最终蔡达标身陷囹圄,公司上市的事情也化为泡影。
所以,初创企业如果是夫妻双方持股的情况,若希望进入新三板挂牌上市,需要谨慎对待婚变带来的严重后果。
目前,单方持股的情况比较常见。通常是一方在外创业,一方在家照顾家庭或从事其他职业,其中一方在企业持股的这种情况,无论企业是否股改成功,爆发婚变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挂牌上市进程。
贾明军说道,“现在新三板挂牌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都不高,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进行股改。如果企业股改成功面临离婚问题,按法律规定股份是可以直接分割的。如果企业还没有进行股改,有限责任公司就需要面临企业估值的问题,如果双方的估值和将来登陆资本市场以后的的估值差距过大,很有可能出现股权代持,原始出资合法性等问题,导致后期企业不能运作。”
另外,如果创业团队中的合伙人遭遇婚变,配偶分割股权也非常麻烦。合伙人的前配偶在离婚协议中接收了公司部分股权,作为其他合伙人将拥有一个新的不受欢迎的股东,影响到公司日常运营话语权,进而影响其他大股东自身的净资产。
由此可见,无论是个体创业者还是团队创业者,婚姻财富规划都应该纳入企业风险控制的范畴,做好婚姻财富预案,这样即便遇到婚变,也可以泰然处之。
四类协议保护企业财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婚姻财富管理方案主要可以从预防型和问题解决型两种情况入手策划。而预防措施主要是签署四类协议:即起草和签署婚前协议;补充签署婚内协议;合伙人配偶同意协议;公司章程预设。
婚前协议适用于尚未结婚或准备再婚的创业者,起草婚前协议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婚姻问题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或上市主板和创业板的影响。婚前协议里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前约定的财产范围以及财产的分割和归宿等问题。
婚内协议主要针对已经结婚而还未发生婚变的创业者,如果配偶同意,可以签署婚内配偶同意函,或者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这可以有效避免离婚对公司的影响。然而配偶同意函适用性比较窄,主要因为已婚的夫妻双方由于感情和面子的问题,通常很难完成配偶同意函。
合伙人配偶同意协议主要用于团队创业者。现在资本市场中,私募在对企业投资的时候很多都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签署婚前协议。SolomonWardSeidenwurm &Smit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业律师迈克尔?李斯(MichaelLees)就曾建议在公司设置里包含有离婚意外预算。“开始的时候就要有一个设计良好的合伙人关系、所有权或股票持有协议,规定好若遭遇离婚事件,合伙人的配偶必须将他/她所持有的股份卖回给公司(或其共有人)。”
迈克尔?李斯谈到,“这一买卖规定必须包含详尽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股份估值的方法、交易时间线和用于购买的资金来源,比如手头现金、现有信用额度及/或贷款。”为保证“购买权”能在民事法庭受支持,在任何婚姻纷争出现之前让所有相关方签署对那份协议所有条款的同意书是值得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出现无法买回的情况,这份协议可以限制前配偶的投票权及管理参与度。
另外,公司章程的预设对避免婚变造成企业不良影响的方案也是预防型协议的一种。贾明军律师曾在其的博文《婚姻纠纷与股权的处理》中提到,公司章程中可以对配偶一方股东资格做出限制,因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财产的约定效力大于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
企业估值成协商难点
针对已经出现婚姻问题的创业者,尽量减少婚变对企业稳定经营的影响是首要问题,这类婚姻财富管理的方案主要是协商和诉讼两种。贾明军律师建议创业者尽量协商解决,这样可以减小对双方权益的影响。
协商解决中有几个难点,创业者需要注意,特别是针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是科技型、信息类的轻资产类企业。企业支付资金和实际资金能力以及实际资产的量中间是有差异的,所以夫妻双方在财产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贾明军律师表示,“对于企业估值,未持股一方要充分清醒地认识到估值的财富是一个纸面财富,最终是否能真正变现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纸面财富到实际财富的转变是和大的市场经济环境,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精力投入等诸多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因为企业的估值较高,就认为自己分到的财产就一定较多。”
贾明军律师强调,“非持股一方如果要求接近于市值一半的追加款作为补偿,而使持股一方一时难于筹集现金,可能会形成抵押或从公司运营中抽取资产,这都会造成公司运营出现不稳定的因素。然而非持股一方如果不懂经营,不懂管理,即便是获得了股权,也难以在公司运用中发挥作用,所以夫妻未持股一方也不应该执着于追求一味的公平,因为估值本来就存在一个价值差。”
诉讼则是最后选择的解决方案。贾明军告诉记者,“如果夫妻双方协商失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如果创业者涉及到新三板上市的情势,离婚诉讼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基础,一般来讲,新三板报批工作就会暂停。”
贾明军表示,诉讼以后,“法院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是立案处理,首先看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意配偶一方通过离婚方法取得股权,那么非持股一方就不能取得股权,而是给予相当于股权价值一定比例的资金。若最终协商不到位,获得的资金则按股权审计评估报告为准。”
婚前协议更适创业者
对于成功人士使用家族信托的婚姻财富管理方案,在创业者这类准富人群里适用起来则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创业者的财富积累本就不多,大部分都用在了维持公司正常运营上面,而选择融资的创业者更是处在青黄不接的状态,他们的股权财富显得相对单一,但是由于股权架构存在的形式非常复杂,所以婚前协议这种预防型方案显得更为适用。
首先,股权信托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不成熟;其次,公司章程预设方案虽然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中还有待商榷,相应条款在国内还处于探讨阶段,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再次,婚内协议在新三板企业适用的情况目前很少,主要由于中国人“谈钱伤感情”的观念所致;最后,婚前协议是相较于其他方案中最佳的一类。虽然大多数夫妻认为婚姻财富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不应该以财富的清楚界定为基础,如此就损害夫妻感情。但是,这些传统的认知已经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有一些革新,特别是在年轻的创业者人群中,他们接受新观念比较快,为了规避企业潜在的财富管理风险,还未结婚或者再婚的创业者选择签署婚前协议比较起来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贾明军说,“从纯理性的角度来说,婚前协议不仅照顾到持股一方财富的安全性,同时也照顾到离婚后财富变化的稳定性,是比较好的婚姻财富管理方案。”另外,债务问题也可以在婚前协议中涉及到,以避免企业债务纠纷传导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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