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缴纳赔偿生态修复金近2万元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近7万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以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是重庆市首例探索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备受关注的损害生态环境的案件被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法律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各种规定逐渐得到落实,有力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法治化水平。司法与时俱进保护生态环境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仅有效遏制了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也为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成绩值得肯定,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手段不够丰富的矛盾也日渐突出。从过往的司法实践看,虽然不少法院在这方面探索出了就地补种树木、异地补植复绿等生态环境修复办法。但在一些森林覆盖率高、已经没有可供荒山荒地植绿的地方,这些方法客观上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确保碳排放的减少,就成为司法需要积极探索的一个现实命题。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研究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研究适用碳汇认购、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赔偿方式”。这为相关司法探索指明了方向。重庆就此探索出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实践经验,走出了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生态环境修复新路径,显然有助于让“以碳代偿”机制成为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的利器。
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只是基本要求,更重要的在于如何借此减少碳排放,促使碳排放在生态环境损害前后实现动态平衡。因此,面对生态环境被损害后可能导致碳排放超标这一环保治理命题,及时在生态环境的修复中引入碳汇交易机制,也就成了非常有意义的选项。
与责令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主体通过植绿修复生态环境的做法相比,运用“以碳代偿”机制修复生态环境,具有多重优势。一方面,此举既有助于从法律上震慑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有助于倒逼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责任主体面对碳汇交易成本压力,主动遵守生态环境法律,自觉减少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运用“以碳代偿”机制修复生态环境,还具有放大效应。尽管在表面上违法责任主体通过“以碳代偿”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只是一次替代性的生态修复,但由于该笔碳汇可以再次在碳汇市场进行交易,此举必然会产生替代性修复生态的溢出效应,从而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碳排放的动态平衡。
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应对碳排放超标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一个艰巨曲折的过程,需要不断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用“以碳代偿”机制抵消违法责任主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创新了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机制。司法机关应再接再厉,不断对“以碳代偿”机制加以完善,让其真正助力生态环境修复,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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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碳汇交易作用
“以碳代偿”生态修复,属于司法实践走到了理论和立法的前面,如果林业碳汇替代赔偿的审核、评估和计算方式不够科学、明确,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购买碳汇无法弥补森林生态功能及生态环境公益实际受到的损害。同时,各个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计算碳汇替代赔偿数额的方式和标准也不尽相同,也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此,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行为边界,有效发挥碳汇交易的市场机制作用。(山东 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