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23〕2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经开区促融资奖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促进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发展,打造“亦庄上市服务基地”品牌,根据“储备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工作思路,构建全方位、全周期企业上市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业将上市募集资金更多投向区内,推动经开区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亦庄新城(约 225 平方公里)范围内依法进行注册、纳税、入统,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至征集期或申报期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境内、境外。境内上市指在大陆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境外上市指以直接上市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下述各奖励事项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
二、企业上市奖励
(一)支持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自2021年4月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
1.完成股改并提交辅导备案,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2.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3.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对拟在境内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或根据企业自身意愿选择一次性获取奖励。
2.提交首发申请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函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3.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复并成功上市的,可获得专项奖励资金4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企业上市主体(中国总部及主要经营地等)在经开区的,以直接上市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可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四)支持境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对在境外上市后又成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可再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五)对于已享受本政策境内上市奖励的企业,再次在境外上市的不再追加奖励。
三、上市企业迁入奖励
对在境内上市的京外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经开区的,可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1200万元。
对在境外上市的京外企业(以直接上市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台湾、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经开区的,可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对从本市其他区迁至经开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确认,如反馈企业曾经取得市区两级上市奖励,实际金额进行酌情核减。
四、企业上市改制奖励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因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上市后按照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给予奖励。该项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只能用于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改制的企业)
五、持股平台奖励
对隶属于区内上市企业的持股平台,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产生区域经济贡献中经开区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给予奖励。该项资金由企业统筹安排,只能用于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成功上市并发生上述事项的企业)
六、审核拨付
项目征集(申报)和审核按“平台申报(免申即享条款除外)、部门审核、集中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企业上市奖励”、“上市企业迁入奖励”条款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企业上市改制奖励”、“持股平台奖励”条款采用按年度申报审核方式兑现。
七、监督与审计
(一)经开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本政策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二)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处理(含追回已支持资金、罚款等)。
八、附则
(一)对经开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二)本政策涉及的各条款,同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支持条件及经开区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支持。本政策奖励包含市区两级补助总额,区内企业无需另申请市级上市奖励。
(三)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融资政策奖励资金实施细则》中已兑现部分上市奖励的企业,按此政策标准补足。
(四)获得奖励资金产生的税收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五)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