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2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
通知明确,报告主体为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包括:中央级事业单位。教育部、中科院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地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具备管理职能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只填报自身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况,下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行填报;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要填报;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无需填报。
根据通知,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填报本单位年度报告的时间是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22日。
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2022年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及类型、来源情况;本单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情况;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等。
通知要求,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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