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新修订的《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5月4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深入实施“一主六双”发展战略,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26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副厅长刘宝芳对《条例》进行了政策解读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7条,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突出我省特色产业、强化企业主体地位、畅通信息渠道、健全技术市场体系四个方面。 《条例》的修订主要突出了“两个新增”“三个强化”。“两个新增”一是新增了基本原则,新《条例》在总则中增加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自愿原则、互利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是新增了转化服务的具体规定,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三个强化”一是强化保障措施,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为引进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建立了相关的免责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层次、多模式、多渠道的保障措施;二是强化技术权益保护,新《条例》鼓励以股权形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并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支付期限、奖励方式等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激发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主观能动性;三是强化法律责任,新《条例》细化了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欺骗、泄露秘密、渎职等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转化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归责。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指示要求,以创新型省份为建设旗帜性抓手,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跃升行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双千工程”,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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