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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地方法规发布

   2023-05-25 苏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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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11日,《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州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地方法规

5月11日,《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州首部科技创新综合性地方法规,该条例共11章70条,分为总则、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平台载体、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生态、法治保障、附则,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活动。

条例主要规定了九方面内容:

一是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长期稳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条例》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并结合苏州实际,对标深圳,落实科技进步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是助力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为助力高水平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条例》规定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领导基础上,设置卫生健康和生物医药创新、绿色低碳创新等具有苏州特色条款,支持全国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学科建设,优化项目管理机制、加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联动机制建设等相关内容。

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方面,争取国家部委和中央企业在苏州建设成果转化中心,加强现有转化中心建设,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技术市场培育。在技术转移服务方面,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在收益分配方面,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加大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四是构建多元化战略科技力量平台载体体系。围绕苏州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需要,《条例》明确促进高新区和经开区及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内容。规定以苏州实验室为统领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加快“一区两中心”等建设,推进纳米技术、电子信息、脑科学、先进材料等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五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条例》围绕创新联合体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等进行规定。

六是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创新体系。《条例》围绕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科技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制度等进行规定,推动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融通发展格局。

七是凸显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重要作用。《条例》设知识产权专章,为苏州构建和完善贯穿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提供了法治化助力。

围绕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做好专利快速预审工作,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助推多元纠纷解决、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专利特派员制度等做出了规定。

八是多措并举营造一流科技创新生态。科技创新需要适合的土壤和生态系统作为支撑。《条例》“产业创新集群生态”紧扣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大会精神,一是提出产业创新集群各主体协同,突出四链深度融合;二是提出创新要素空间集聚,突出人才平台、人才社区建设,为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生态建设提供制度支撑。此外,围绕构建包容开放的创新生态,《条例》规定了国际科技合作和跨区域科技合作内容,突出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扶持;对科研用地和科研用房保障进行规定,缓解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用地用房难问题;设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企业咨询制度,帮助提升决策咨询专业度和权威性。

九是适度平衡促进与规制的关系。由于科技创新活动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条例》规定了尽职免责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建构一定风险承受的空间,从而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激励和保护相应人员担当作为。在运用法治手段激励创新的同时,也要划定法律红线,处理好促进与规制的关系,保持对科技创新活动激励和规范的张力,《条例》规定了通用法律责任条款。

来源:苏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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