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表示:
1.在投资落户扶持上:
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
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
2.在产业园扶持上:
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3年。其中,引进氢能企业10家以下的氢能产业园每年最高运营补贴50万元,引进氢能企业超过10家的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
3.在加氢站扶持上:
对加氢站运营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21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2023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5元/kg。
以下为《实施细则》原文: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7号)(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且三年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建立年限未满“一年”、“三年”的企业或机构参照本办法适用。
第三章 投资落户扶持
第三条 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
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是指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规定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关键领域的零部件生产项目,其生产产品技术水平位居全国同类产品前5并符合财建〔2020〕394号中国家示范其他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
同一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第四条 申请投资落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投资重大项目发生在办法有效期内(以投资项目备案证日期为准)。
(二)新投资的重点项目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备案证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投产或运营。
第五条 累计扶持次数最多3次,再次申请投资落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给予差额扶持,计算公式为:当次扶持金额=当次符合档次的扶持金额-往次已获得的扶持总额。每家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落户扶持金额累计最高1亿元。
已享受其他政策项目落户奖、固投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再享受本条款或补本条款差额。
第六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设备款。
(三)按约定完成竣工,是指在办法有效期内,项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厂房或物业的项目)约定的时间,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四)按约定时间内投产(运营),是指办法有效期内项目实际投产(运营)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厂房或物业的项目)约定的投产(运营)时间。
第四章 研发机构认定扶持
第七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资助,其中,对经省级部门认定的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认定的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同一机构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以补差额的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第五章 行业协会扶持
第八条 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100万元。该项补贴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业协会扶持的活动经费补贴范围包括: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等,申报需提交上一年度相关合同、发票、缴费记录。若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低于补贴金额,以实际发生的活动经费总数进行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中氢能领域行业协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区,为氢能企业提供氢能领域的技术研发、政策建议、标准规范、应用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创业支撑等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有专职人员3人以上;
(三)入会氢能企业超过20家,其中研发机构不低于5家;
(四)补贴年度需组织2次以上氢能领域行业会议。
第六章 产业园扶持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3年。其中,引进氢能企业10家以下的氢能产业园每年最高运营补贴50万元,引进氢能企业超过10家的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该款补贴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运营补贴范围包括:人员费用、活动费用、其他与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入园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给予5万元扶持,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引进企业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10元/平/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最多3年,补贴期在办法有效期内。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租赁办公、生产用房补贴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机构实际租赁办公、生产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明确的租金起算时间为准)的次年。
本款所称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办公、生产房屋(实际以第三方机构测量为准),不包括仓库及附属食堂、车库、公摊面积。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生产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闲置,不得擅自转变办公、生产场地用途。
第十五条 本办法氢能产业园是指登记地址在本区,集聚6家以上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由统一运营管理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或机构提供招商、运营及统计等各类综合管理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相对独立且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场地的园区。入驻氢能产业园企业或机构以氢能产业为主营范围的需达70%以上。
入园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实际运营地址均为产业园内同一地址,以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协议日期为准均满一年以上,且正常缴纳员工社保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
其他载体是指载体空间均为氢能企业或机构租用,但不满足氢能产业园认定条件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的载体,入驻该类载体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需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进入载体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第七章 加氢站扶持
第十六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进行补贴。其中,属于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每站补助250万元;独立占地固定式加氢站,每站补助200万元;撬装式加氢站,每站补助50万元。
每站加氢站销售氢气获得的上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500万元或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50%,则区补贴部分不再发放;如获得上级财政补贴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加氢站固定资产50%,则按两者之差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 对加氢站运营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21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kg的,补贴20元/kg;2022-2023年度,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kg的,补贴15元/kg。
每站加氢站销售氢气获得的各级运营补贴合计不超过上述限度,如获得上级运营补贴低于本办法上述限度,则按两者之差发放运营补贴;如获得上级运营补贴等于或高于本办法上述限度,则区补贴部分不再发放。
第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主体为区内加氢站,补贴的氢气量为购置由区内企业提供氢燃料电池整车核心零部件(占整车的价格比不低于60%)的氢燃料电池整车,且由区内企业和机构所有的已登记的在区内运营的氢燃料电池物流车、环卫车等车辆或区内运营线路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等使用的氢气量。
第十九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依据加氢流水记录、加氢费用发票初步核定,并与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氢耗技术参数指标综合计算印证,两者取低值作为补贴费用计算依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后确定扶持金额。
第二十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加氢站: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自用、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和综合能源补给站。
(二)综合能源补给站:包括加氢能力以外,至少包括油、气、电等任意一项加注能力的能源站点。
第八章 资金配套扶持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扶持:分别按照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补助资金的100%、70%、50%予以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配套扶持需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提出配套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章 金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利息总额不超过同期LPR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数额,在办法有效期内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时,应在贷款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一个完整年度的,应在贷款期满6个月,并按期归还银行利息后6个月内申请贷款贴息。
银行贷款贴息申请企业提供贷款资料并核算相关数据后予以兑现。一份贷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项目必须是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审批并实现投放,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风险投资款应已实际到账满12个月(自风险投资款实际到账日起计算)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氢能企业或机构,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是指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至第九章扶持均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申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实质审核,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二十七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质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相关资金,相关资金应当按照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或按项目任务管理书约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实施的企业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转移或挪用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以及违反相关承诺拒不退回项目资金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依法将该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列为信用黄埔网失信惩戒对象,并依法在政府信用网站公示,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本办法项目资金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下)”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1日。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