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用户在国家能源局发布留言咨询,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第五类“新能源”中“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这一款规定所说到的“风电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应用”指的是什么?风力发电企业是否符合这个鼓励类目录?如不符合,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第15号令)中的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中的“风力发电厂建设及运营”赣州地区是否可以比照上述西部地区省份执行。
答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鼓励类“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中的“应用”指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应用于实际,并开展项目实践。单一风力发电不属于鼓励类目录范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江西省赣州市等地区,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