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有关《民事裁定书》,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下称:东方资产)就力诺太阳能为“陕西东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所涉金额共计约3013.75万元),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受理费112212元由东方资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的胜诉解除了力诺太阳能的担保风险,力诺太阳能称该案不影响公司2009年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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