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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太阳能偷税或将影响上市

   2010-08-19 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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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皇明太阳能偷税的消息在业界广泛传播。尽管皇明太阳能方面始终不承认自己存在偷税行为,但是其丝毫改变不了德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皇明太阳能偷税的消息在业界广泛传播。尽管皇明太阳能方面始终不承认自己存在偷税行为,但是其丝毫改变不了德州市国税局已经认定皇明太阳能存在偷税行为的事实。

继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之后,来自甘肃酒泉的郭建琴又把皇明太阳能偷税被认定的情况,实名举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郭建琴知道,皇明太阳能是拟上市公司。此外,郭建琴正在联合更多的皇明太阳能经销商,以便收集更多皇明太阳能收取货款不开具正式发票、涉嫌偷税的有关材料。

皇明偷税被国税局查处

证监会关注皇明“问题”

7月12日,甘肃酒泉的罗正忠收到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给妻子郭建琴的一封信,此时,郭建琴正在前往山东德州的火车上。

证监会的那封信不是普通的信件,罗正忠第一时间把信件的内容编成手机短信发给了郭建琴。

7月13日,中国商报记者看到了证监会写给郭建琴的信件内容,全文如下:“郭建琴同志:你好,你反映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行政许可申请目前正在我会审核,对你来信反映的事项,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此函复。”其落款日期为“2010年7月7日”,落款处印章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

郭建琴与皇明太阳能之间因代销合同纠纷,已经打了7年官司,至今仍未有最终的结果。2007年、2008年,郭建琴先后两次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举报,于2008年5月23日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并制作了编号为“德国稽处(2008)11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当时,我举报的数额有二三百万元。”尽管郭建琴对该“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偷税的数额存有异议,但是,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这多少让郭建琴看到了些许希望。

2010年6月12日,郭建琴又把皇明太阳能偷税的事实举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和皇明太阳能打了7年官司的郭建琴知道,皇明太阳能正在张罗着准备上市。

事实情况是,皇明太阳能的确正在积极准备上市。记者注意到,2010年1月10日出版的《大众日报》,刊登了一则“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接受辅导公告”,该公告内容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现已开始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辅导。最终能否发行股票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为提高股票发行上市透明度,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愿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舆论监督。”

2010年1月10日,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上述公告,对外宣布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紧接着,1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就给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该证明说,皇明太阳能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偷税、漏税。可问题是,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显然,“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是一份内容存在虚假陈述的证明。

拟上市公司提供虚假纳税证明材料,会有什么后果?2010年7月12日,中国商报记者把皇明太阳能偷税以及提供虚假纳税证明的情况,反映给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列出采访提纲传真给证监会新闻处。截止到记者发稿时,证监会有关方面答复记者说:“正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经销商举报皇明偷税被奖励

国税局未严格执行奖励办法

尽管早在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但是,直到时隔两年之后的2010年4月30日,郭建琴才得知举报结果。

由于郭建琴是实名举报,按照规定应该  得到奖励。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2010年7月13日,在德州市国家税务局,郭建琴提出要奖金时,得到的答复是,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已于2010年7月8日将500元奖金汇入郭建琴的丈夫罗正忠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然而,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在没有向郭建琴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的前提下,就直接把奖金汇出。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但是,郭建琴、罗正忠均未看到《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更没有签名,作为检举人的郭建琴就这样“被奖励”了500元钱。

郭建琴不理解,自己实名举报的数额有二三百万元,为什么只查处了三十多万元?另外,在皇明太阳能偷税被媒体披露之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又为什么不执行《暂行办法》而急着直接把奖金汇出?这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无偷税”证明材料疑点重重

国税局官员称“记者干涉太多”

2010年6月29日,《中国商报·能源导报》刊发了《皇明拟上市被疑提供虚假纳税证明》,该文刊发后,一些网络媒体纷纷转载。对于该报道内容,皇明太阳能第一时间向“搜狐财经”发了声明,质疑文章存在诸多偏颇,该声明表示:皇明有当地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正规“无任何不良纳税记录”的证明,且从未收到国家任何一级税务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据国家法律法规,表明皇明无任何偷税行为。我们已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并保留对原发媒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皇明公司所指的有当地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正规“无任何不良纳税记录”的证明,就是2010年1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给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那份“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该证明说,皇明太阳能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偷税、漏税。

在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08年5月23日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的前提下,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又为什么开具“无偷税”证明?

2010年7月14日,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王主任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是针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针对“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王主任说,2010年1月25日,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是给“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而不是“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

“我们开具的证明,只是证明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王主任进一步解释说,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是2010年1月5日办理的税务变更登记,我们证明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时间也就是从2010年1月5日开始算起,到本证明出具之日(2010年1月25日)结束。

难道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仅仅是证明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5日至1月25日之间的20天时间之  内未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王主任给出了肯定答案,就是只能证明20天。

只证明一家公司20天内未发生偷税、漏税行为,开具这样的证明有什么意义?对此,王主任说,因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证监部门会要求出具公司纳税情况的证明。

“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和“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王主任建议记者去工商部门查询。

随后,中国商报记者来到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了“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工商手续。该局工作人员给记者提供了该公司“企业变更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登记信息”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企业变更情况”记载了这样的信息:“变更事项:名称;变更前内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后内容: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其核准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

在“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登记信息”上,记者发现: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黄鸣,成立日期为1996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折合7000万美元,企业国别是毛里求斯。“经营范围”一栏载明:“太阳能热水器等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的研究、制造及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自用、自产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此外,该登记信息还显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

显然,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王主任的上述解释是“自欺欺人”。

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开具纳税情况的证明,正常的流程是什么样的?究竟是哪个部门给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纳税证明?对此,王主任竟然对记者不悦地说:你们干涉的有点多了。”不知道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又会有什么样的隐情。

能否提供真实财务信息

皇明上市计划或将受阻

中国商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有皇明太阳能的经销商反映,货款被直接汇入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的夫人梁美意的个人账户,其中来自陕西咸阳的经销商李文生向记者提供的7份“银行卡业务回单”显示,有7笔存款共计20万4千元人民币直接汇入梁美意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此外,经销商李文生还向记者提供了12份“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总金额为46万3千元汇入了皇明太阳能的账户。经销商李文生反映说,上述共计66万7千元货款,皇明太阳能公司都未给予开具正式发票。

来自甘肃酒泉的郭建琴也向记者反映,当时代理皇明太阳能时,也曾把货款直接汇入梁美意的个人账户,并未给予开具正式发票。郭建琴说,其他经销商也有把货款直接汇入梁美意的个人账户的情况。现在根本无法具体统计究竟有多少货款汇入了梁美意的个人账户。

“这种行为,可能不仅仅是偷税那么简单了。”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王主任说。

有律师分析指出,公司货款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如果是公司通过正常决策程序决定的,则其行为只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公司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个人账户,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我准备再联系一些经销商,多收集一些皇明不开发票的材料。”郭建琴说。

此外,郭建琴反映:“我在德州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卷宗,结果发现,在一份‘送货明细单’上,皇明太阳能涉嫌伪造我的签名。”

记者了解到,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不仅是要求在上市前一年辅导期中运作要规范,上市前三年的财务处理都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会计政策。由于公司的历年财务报表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历年的纳税文件在税务机关备案,并且,证监会发审委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些原始资料一定不得修改,否则为虚假行为,因此,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所有不合规的做法都将  毫不保留地公开。其中,属于会计账务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审计会计师调整,而如果存在不合法合规的问题,如果是实质性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则会形成公司上市的实质障碍。

证监会发给郭建琴的信件显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行政许可申请目前正在证监会审核。国泰君安有关人士接受中国商报记者咨询时说,如果发审委通过,公司半年内可以上市。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货款汇入私人账户、不开具正式发票、涉嫌伪造经销商签名……很难想像,一家存在这样行为的公司,怎么能够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其企业经营又怎么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曾经向参加搜狐2008“中国制造全国行”巡访活动的记者说,一定要把自己的企业经营好了才有资格上市,资金链都要断了然后再想着上市,那肯定上不了,而且会越来越紧张。当年,黄鸣对记者说,公司基本确定在年底登陆A股市场。

如今,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皇明太阳能依然没有上市。

看来,皇明太阳能需要尽快完善自己,否则,其偷税等行为将会成为上市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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