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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建楼要统一安装太阳能

   2012-02-01 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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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后,合肥市新建大型公共、民用以及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如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将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不得交付使用。记者31日了

今后,合肥市新建大型公共、民用以及政府投资建筑项目,如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将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不得交付使用。记者31日了解到,从2月1日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建筑节能不再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新施行的规定明确,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单体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如节能评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应当专项查验,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一般情况下,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该《规定》还对建筑节能系统运行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的要求及标准。

此外,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二次装修时,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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