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6月18日《京华时报》)
自古以来,人们沐浴着风和日丽,感受着大自然的恩赐,近现代以来,先行的公民与企业更是利用这种大自然的恩赐,将其转化为清洁的能源,从来没有想到过风和阳光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竟然有一天,会被国家收归,美其名曰“气候资源”,然后对你说一声“对不起,你开发必须审批,还须纳税”。
然而,这种旷世奇闻,居然源于黑龙江省人大正式出台的地方法规,而且,有官员还公开为这种行为背书“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照此发展,下一步,公民还得交纳“吹风税”、“阳光税”。对此,我只想说一句,这种违背上位法、典型的与民争利的立法还是少超前为好,我奉劝某些立法者还是多考虑一下对保障人权、让利于民的的措施超前立法。
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于法无据,师出无名。
并且,制定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还明显违背了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很显然,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涉及到公民与国家财产和利益分配,是一个重大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来制定。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
再说了,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于气象预测和管理工作根本没有助益,根本没有必要。如果说,风能、太阳能这些气候资源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利用上需要进行规划和管理。那么,只需要规定企业开发气候资源要遵循政府的事先规则,并在开发时报政府备案,政府执法部门及时进行监管即可。难道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就能使气象工作更好管理,而气候资源就能更好地开发吗?我想上了年纪的人,对于当年计划经济下,所有企业都归属国家产生的效率低下还是记忆犹新。
既不符合法律也根本没有必要,我就只能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理解为政府与民争利,不过是想将各种资源都收归国有,而后向企业收取费用。问题在于,一个现代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其行使的公权力是有边界的。政府与民争利的结果,既减少了公民应有的福利,又让经济效益低下,更加剧政府与国民的紧张关系,破坏社会的和谐。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让利于民。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却宣布“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与民争利,逆时代潮流,值得好好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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