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0月15日黄鸣先生对我院太阳能热水器检验情况的质疑发布后,我院于10月17日作了初步说明,社会各界和舆论高度关注,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我院深表感谢。我院将认真汲取,努力改进工作,不辜负社会公众的厚望。近期,我院组织人员认真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再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检验情况。自2012年2月15日开始接受太阳能热水器委托检验任务,检验目的都是进行能效测试,确定能效等级。按照GB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做能效检验必须先做型式检验。在其后3个月左右时间,我院共对379台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检测,其中日出东方公司的80台产品在我院和该公司两地实验室检测完成,其它(包括日出东方公司的另外80台)均在院本部进行。在此基础上,于6月初集中出具了379份型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能效检验报告。
二、关于检验方法和时间。检验方法上,我院是按照GB/T 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对这批产品进行检验的。按该标准要求,热性能测试“至少应满足“8.5.1.2”条规定的一整天”,型式检验周期一般为7天左右,其中仅热性能测试通常需要在工位上进行,对此,业内专家是认可的。
关于型式检验报告上“检测日期栏”中显示的检验时间问题,是报告编制人员错误地把能效报告的检验时间填在了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日期栏”中。虽然该错误不影响检验结论,但是我院将按照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严格追责。
三、关于检测地点。我院与日出东方公司委托检验协议中的内容是进行能效测试并确定能效等级。起初将部分产品放在该公司检测是基于:一是《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生产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进行检测并确定能效等级;二是该公司太阳能实验室已通过了国家认可,具备检测条件。从3月25日开始,我院检验人员携带便携式设备,并利用企业的实验设施,完成了大部分项目的检测,盐雾试验是取试样集中送院本部进行。因此,我院在报告上如实标明了两个检测地点:“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日惠民工程标书公布后,企业来我院催要报告,我院按委托协议要求出具了检验报告。我院认为,这批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则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我院愿意重新对该批产品进行检验或商请有关部门指定权威机构对其进行复检。
我院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检验结论负责,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再次感谢并欢迎黄鸣先生、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我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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