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组织我国九十四家光伏电池产品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主协商制定,适用于参与价格承诺的企业和机电商会。
第二条机电商会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实施价格承诺协议,组织企业选举产生价格承诺工作委员会和价格承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和监督委)。
第三条机电商会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工作委提出价格承诺协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修正办法;
(二)负责与欧盟委员会保持日常沟通,定期提交报告;
(三)负责审查发票、开具出口承诺证明、出口数量的调配等日常工作,机电商会对获得的企业信息有保密义务;
(四)机电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光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可到企业实地核查;
(五)加强企业自律机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条工作委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企业审议价格承诺的实施办法、数量分配方案及调配意见,通过后机电商会组织实施;
(二)收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企业诉求;
(三)协助机电商会开展行业活动。
第五条监督委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价格承诺执行相关工作并提出相关意见;
(二)接受企业投诉,反映企业诉求;
(三)对违规企业提出调查和惩罚意见,由机电商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数量分配的目标
严格执行价格承诺协议,通过总量控制并合理分配对欧盟光伏电池产品出口数量,保持合理的市场份额,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七条数量分配的标准
以"公平、合理、透明"、"谁应诉,谁受益;谁应诉多,谁受益多"为原则,确定当年企业的出口数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全体价格承诺企业审议通过。所有涉案产品均按此原则执行。
(一)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60%份额按照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占我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30%按照欧盟反倾销调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份额计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出口份额计算;
(二)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30%份额作为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分配给参加行业抗辩企业;
(三)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10%份额优先用于扶持出口规模较小企业,对按第八条第(一)款分得年度份额不足2MW的企业补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电池出口。
第八条调配机制
机电商会对企业分配数量进行分析和动态调整。机电商会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剩余数量和申请增补数量进行汇总、协调、平衡后,提出调配方案。调配方案将优先鼓励价格承诺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
第九条企业按价格承诺协议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办理,机电商会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开具承诺证明。
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机电商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发放承诺证明,同时通报给监督委,根据监督委提出的意见采取暂停或停止开具承诺证明、削减或取消本年度出口数量以及下一年度出口数量的处罚措施。
(一)变相低于承诺价格申报出口;
(二)虚报或恶意延迟提供统计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擅自转让、倒卖或变相倒卖所分配的出口数量;
(四)出口不合格产品;
(五)出口数量使用不完不及时退回;
(六)无故不参加价格承诺相关活动;
(七)违反承诺协议或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企业员工有关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为企业行为。公司国内外代理商做出的有证据证明与本企业有关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为企业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承诺协议指2013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L209/26(2013/423/EC)关于中国九十四家光伏电池企业和机电商会联合承诺向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电池片/硅片实行数量及价格限制的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全体价格承诺企业2013年8月5日审议通过,通过之日开始施行,由机电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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