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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代表“空降” 尚德破产谈判掀开新一轮博弈大幕

   2013-03-22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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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宣告破产重整、地方国资代表空降,喧哗了半年多的尚德陨落事件似乎已拨开云雾见青天。然而,时至今日,不论尚德还是国联,却仍旧

宣告破产重整、地方国资代表空降,喧哗了半年多的尚德“陨落”事件似乎已拨开云雾见青天。然而,时至今日,不论尚德还是国联,却仍旧保持着对外“守口如瓶”的态度,种种迹象预示着,“重整”不过只是一个开始。

3月20日,根据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尚德电力子公司,下称无锡尚德)债权银行联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递交的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申请,无锡中院依据《破产法》裁定,对无锡尚德实施破产重整。

随即,尚德电力就此发布声明,称对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并任命曾于无锡国联供职的周卫平为尚德执行董事兼总裁,即刻生效,周卫平将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与尚德首席执行官金纬及董事会一起确定公司的战略方向。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仍未公开表态,但张卫平的‘空降’已基本等同于无锡国联‘宣布’了对无锡尚德后续破产重组计划的介入。而未来,尚德董事会与债权人之间将就‘破产重组计划’展开一轮谈判,各利益方间的博弈大幕亦将就此拉开”。

重整更有利债权人

据悉,向无锡中院递交“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申请”的是由8家中国的银行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根据申请,截至2月底,包括工行、农行、中行等在内的9家债权银行对无锡尚德的本外币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已达到71亿元。

一直以来,无锡尚德都是尚德电力旗下资产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其集中了公司95%以上的产能。或许也正因为此,尚德电力绝大多数的债务,均是以无锡尚德为主体借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债权银行向法院递交的为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申请,而非“破产清算”。

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若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而所谓破产清算,则是指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并依照工人工资、银行(债权人)、供应商、股东的先后顺序进行偿付分配。最终,企业‘法律人格’因此得以消灭。”钟兰安还向记者介绍,“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在于挽救企业,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此外,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简而言之,破产重整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而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国联介入

重整计划待出炉

“事实上,作为债权银行,他们也不愿向法院递交无锡尚德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因很简单,清算收不回什么钱。”上述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毕竟地方国资愿意介入,且尚德还有一些工厂在继续生产,基于此,虽不敢说未来一定能足额偿还债务,但至少可以为债权人减少一些损失”。

无锡国联集团是1999年成立的无锡市国有独资企业。公开资料显示,无锡国联集团注册资本金达80亿元,至2011年底,拥有全资控股企业75家,总资产426.3亿元,净资产143.7亿元,管理的金融资产总规模达142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此,新华社曾援引“有关部门”的表态称,“将全力以赴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最大限度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维护债权人权益和金融债权,降低金融风险;盘活有效资产,通过市场化办法促进光伏产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在上述知情人士看来,“现在最紧迫的,还是压垮尚德的那‘最后一根稻草’,即5.41亿美元‘可转债’。化解这一危机,尚德还需以‘债务重组方案’为筹码,与债权人展开新一轮谈判。而这‘债务重组方案’正是‘破产重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有90%以上的债权人同意‘债务重组方案’,尚德便可暂时逃过此劫。若剩余的债权人不同意‘债务重组方案’,即否定了‘破产重组计划’,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致会有两种结果发生:其一,法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驳回债权人诉讼;其二,法院基于对债权人权利保护考虑,对尚德采取相应的资产冻结措施。尚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某财务专家向记者如是介绍。

钟兰安也向记者表示,“根据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转让企业股份。接下来的程序为债务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如不批准,直接宣布破产;若批准,则进入下一步,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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