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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品入欧 价格承诺后觅“新机”

   2014-05-07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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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经过艰难的谈判,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以价格承诺方案告一段落。虽然与征收反倾销税相比,价格承诺属于相对灵活的贸易措施,但由

经过艰难的谈判,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以“价格承诺”方案告一段落。虽然与征收反倾销税相比,价格承诺属于相对灵活的贸易措施,但由于对中国出口产品设定了最低限价,在高端市场不具竞争力的大陆企业丧失了较大市场份额。但在经历了欧美“双反”风暴之后,中国的光伏产业愈发重视品质和技术的提升。随着企业的不断创新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之政策的合理引导,中国光伏产业的竞争力将得到提升,并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始末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电池板生产国,全球近65%的太阳电池板都产自中国。2011年,欧盟市场上自中国进口的太阳电池板所占份额达80%;中国对欧洲光伏产品出口额高达204亿美元,中国相关行业直接从业人口超过30万人。

2012年7月25日,欧盟境内代表太阳能制造商利益的行业协会EUProSun向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提交了对华太阳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立案申请书,声称中国太阳能产品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入欧盟,对欧盟境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9月6日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太阳电池板、太阳能电池以及太阳能晶片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2年9月26日,欧盟光伏制造商联盟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得利于不公平的政府补贴。

2012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至此,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成为中国与欧盟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纠纷。

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启动之后,中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积极与欧盟进行交涉,但欧方态度较为强硬,谈判进展缓慢。至2013年7月29日,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宣布,经过谈判,中国与欧盟就光伏贸易争端达成友好解决方案。欧盟接受中国光伏出口商提交的“价格承诺”方案,对于参与该方案的121家中国企业免征临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从2013年8月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至此,欧盟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告一段落。

格承诺实施方案与执行

中国企业在价格承诺中的基本义务

欧盟公开的文件显示,中欧双方在光伏争端中达成价格承诺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所有的产品都要遵守“最低进口价格”,欧盟的最低进口价格采用CIF(到岸价格),以欧元计算,具体价格尚未公开(条款3.4.);二是年度的出口数据要进行更新,出口价格仍要符合“最低进口价格”的要求(条款3.2.);三是遵守在出口文本中所规定的要求,所有中国企业向欧盟出口的太阳能产品都需符合文本中的信息,如商业发票和出口承诺证书,原始的出口价格承诺证书应附随出口产品递交欧盟,中国企业还需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发票中应载有完整的产品描述和完整且简单明了的PCN(产品控制编码)描述(条款4.3.和条款4.5.);四是遵守其他的义务,以便欧盟委员会能够有效地监督价格承诺的实施。

此外,中国出口商的其他义务包括:递交详细的销售报告,中国企业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欧委会报告所涉输入欧盟产品的销售数据,并且,须每月向欧盟递交每种太阳能产品(不同PCN)的出口数量,报告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报告期间结束的7日(条款5.5.和条款5.7.);接受欧盟或者其他成员国权威机构的查证(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的要求);在实施价格承诺的过程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出口企业在必要时可以向欧盟寻求咨询(条款6)。

在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间,欧委会会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根本目的是检验在最低价出口和配额出口的控制下,中国产品对欧洲光伏行业造成的“产业损害”是否得到抑制。

价格承诺的实施方案

根据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人为操控市场价格的行为,中欧双方没有公布最低限价和出口配额的具体数字。但根据媒体报道,中国出口欧洲的光伏组件最低售价为每瓦0.56欧元,每年配额7吉瓦(GW)。由于部分光伏企业的强烈反对,原定的“6:3:1”的配额分配方案调整为“6.5:2.5:1”,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65%份额按照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占我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30%按照欧盟反倾销调查期(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的出口份额计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的出口份额计算;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25%份额作为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分配给参加行业抗辩企业;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10%份额优先用于扶持出口规模较小的企业,对分得年度份额不足2MW的企业补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电池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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