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工信部出台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12月30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国内第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名单公告。首批共计有109家企业入围,相对于目前中国500家以上光伏电池相关企业,可以说其中有四分之三落选。
名单已出,叫好声和哀嚎声响彻于耳,有人在庆幸,有人在指责,有人在争取,有人在放弃。可以说,《条件》受到了全球光伏人士的关注。据工信部官员表示,《条件》的用意,就是通过提高行业各方面标准淘汰无序竞争的低水平产能,同时加快推进中小光伏企业合并重组,达到一定的规模。但其中的部分条款,据说征求意见阶段曾遭到江浙大量中小光伏企业的强烈反对。
《条件》主要分为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质量管理以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对原有和新建光伏制造企业做出要求,涉及光伏行业上游从硅锭生产、切片、电池生产到组件制造的部分,同时包括对薄膜光伏制造商的要求。对于《条件》中规定的各条款,这里做一个简单的评述。
霸王条款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条件》重申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并规定了对环境、耕地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具体意见。光伏行业之所以被认为是清洁能源行业,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最终的发电原理是清洁的。但在制造光伏的前期,并不是每个人都了解其耗能、污染等不清洁因素。这一条款让更多的人都能把注意力放在对不清洁因素的限制上,从光伏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是有利的。社会需要清洁能源,也需要清洁环境,这一条款,从老百姓的眼光来看,需要更“霸王”一点,并且要霸到行动上,霸到实处。
因此百姓评点:五颗星。
霸王条款二.1: 生产规模方面
《条件》要求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 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 200MWp;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 50MWp,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产能要求的50%。
对于多晶硅、硅棒、硅片、电池的生产能力,由于主要的耗能和污染源都来自这几个阶段,企业规模越小,越难控制其综合能耗,越难在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很好的投入,其综合成本往往越高。世界上领先的多晶硅制造技术对此控制得就比较好,但投入也大。如果用传统的或老旧的工艺来做,很多小企业都可以土法炼钢进行多晶硅生产,在光伏行业爆发的几年前国家就已对此关注,行业对此或有公论。
晶硅电池组件的生产,条件中也规定了生产规模不低于200MWp,这点有点让人费解。尽管200MWp对于现在的组件厂来讲已经是小把戏,恐怕就是一两条线的问题,但晶硅电池组件在生产过程是一个劳动力密集型的组装型生茶,过程中并不会产生象产业链前端的污染、耗能、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规模效应的说法,对规模的规定因而也比较难以理解。如果塑料制品加工行业也规定,生产塑料杯子、塑料零件必须达到多少产量,那估计很多乡镇企业都要关门了。不知道这是不是浙江很多企业反对《条件》的重要理由。
规模或许是成败的一个因素,但规模很难成为是否允许别人存活的条件。如果说规模可能影响到对污染、耗能、安全隐患的投入,那应该从其它的法治渠道去规定,规模本身不能成为一个企业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条件。正因为此,受到争议是必然的。
因此,百姓评点:两颗星
霸王条款二.2:工艺技术
对于这一项的具体规定,或许受到的争议更多吧。
《条件》要求光伏制造企业需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条件》还要求,现有光伏制造商,其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7%,组件效率分别不低于14.5%和15.5%,甚至对硅片的少子寿命等都有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要求则更高,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组件效率不低于16.5%和17.5%,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也有规定。
对光电转换效率和组件效率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目前的光电技术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一般企业达到这个能力已经不是问题,另一方面光电效率也会影响到最终发电的其它综合成本。这项规定,对整个行业或许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或许还会把行业整个水平规定在某个程度之上,并防止一些地方和个体在完全不懂光伏的情况下盲目投资,达到在投资前理性思考。但为什么要把产品最终的性能作为准入条件呢?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如果它的效率低,必然带来成本高,其最终自然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从政府的角度上在技术上硬推出这项规定,是急于求成,还是画蛇添足呢?在市场行为上加上政府行为,是引导呢还是规定呢?而且《条件》在技术规定上如此之细,似乎想作为技术高手来推动行业的发展,政府可是说是煞费苦心啊。
《条件》要求光伏制造企业需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这一点也颇让人费解。很少见到其它的行业会规定,谁想成立生产制造型企业,就必须先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技术中心,还必须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以后就让研究所、高校去办企业吧。谁规定企业就必须要有研发的,还必须要省级以上的研发能力,光伏并不是都需要很强的研发能力的,有些就是简单的加工制造而已,并不是所有的光伏制造流程都是高新技术。这样的加工制造只要不违法,符合生产条件,对社会没有不利影响就可以。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和加工基地可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要继续存在,只赚辛苦钱可能也要持续一段时间,但光伏制造并不一定比其它的更特殊,没有后续的技术研发能力,最终也是让市场来判断它是否能存在。从《条件》来规定,或许也让很多人看不懂。
因此,百姓评点:一颗星。
霸王条款三:资源综合利用和能耗
光伏现有和新建的项目,《条件》分别对土地利用,能耗和水耗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耕地、缺能源、缺水的大国,这样的规定无疑是有引导和积极意义的。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盲目圈地。对光伏的能耗规定是为了促进百姓对新能源的理解,让光伏更容易被大家接受。《条件》中对光伏生产中的耗能规定也是非常之细。由此带来一个问题,作为政府是如何起到在宏观上把控行业的发展的,规定的技术条件如此之细,到底是否合理,这个合理的标准是怎样定的?是行业普遍实行的准入条件吗?
其实引导光伏项目合理用地、节能节水,可能才是《条件》的初衷和本意。只是担心如果将耗能、好水的技术要求作为准入条件来做硬性规定,就要充分把握其标准的合理性,就要在立法者和裁判员之间做一平衡。在中国的法律中,几乎所有的量刑都是有范围和幅度的,哪怕是啥人也有情节轻重。但在这里的条件规定中,只有简单的大于或小于,要么通过,要么被拒之门外。从这一角度来看,《条件》有规定,好!但如此量化,为什么?
或许从引导的角度来看,如何鼓励低耗能的企业,如何限制高耗能的企业,尽量避免一刀切,才能来得更合理些。
因此,百姓评点:三颗星
霸王条款四:环境保护
此项条款,从环评的审核到日常的考核,从生产中的污染控制到管理体系的保证控制,详细具体规定了企业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鼓励做的。这些规定,对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提出了其实是正常的严格要求,对企业本身提出了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这些条款,并不是新创造,都只是企业成立和发展本来就应该走的路,因此按照这里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准入验收,是完全合理、合情、合法的。《条件》中提到的“鼓励企业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 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14067 碳足迹认证”更是人性化,并没有说这是准入条件,但确实是作为清洁能源的光伏行业应该去做的大势所趋的事情。
因此,百姓评点:五颗星
霸王条款五:质量管理
在这项条款中,《条件》明确指出,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企业产品制造有可追溯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对企业运行所应该做的事情的一个更具体化的规定,无可厚非。也许企业在成立时并不需要考察这些项目,但产品要生产,要进入市场,如果不做到这一点,相应的安监、技监部门必然会对企业提出要求。
《条件》还明确指出,“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 AAA 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 ,企业应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 25 年,质保期不少于 10 年”。不得不说,制定这一规定的必然是熟悉光伏制造的行家。这里可能会问到三个问题:
1. AAA级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为什么是准入条件?如果没有AAA模拟器,产品是不是不能检验了?高低温试验箱和产品质量检验也有关系吗?如果是用第三方的AAA模拟器和试验箱呢?
2. 企业通过ISO9001 认证,这是哪个法律条款规定的企业成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呢?
3. 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当今华夏,哪个公司能够做到保证其产品寿命不低于25年?哪个检验方法能够保证这一点?据说全球最权威的NREL和PI-Berlin都还没有这项技术服务。
要说的是,额外提出的三点,如果站在客户的角度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或选择,这是他的权利。或许业内绝大多数客户都会问到这些问题,所以大多数企业都在努力去做到这些。但准入条件和供应商标准不一样,工信部和客户不一样,以此作为准入条件或许还是太细了。
因此,百姓评点:三颗星
霸王条款六:安全、卫生与社会责任
同条款四,关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员工社会保险等,这些都是对所有企业的基本要求,只是在中国的大环境下,或许确实有很多企业并没有真正地做到,落实到,甚至想去做到。条款中不仅提出了这些规定,而且还对企业过去的记录加以评定,这对于光伏行业必定是个促进,或许还能带动其它行业的发展(这些光伏企业也可以以此来评判它们的供应商等)。不过这些条件没有太多新意。
因此,百姓评点:四颗星
霸王条款七:监督与管理
这一项是对以上各项的具体落实和实行的建议,不能作为规定,所以不做评论。
霸王条款八:附则
在这一项中,有一条规定就是适用范围。《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可以理解,对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许是鞭长莫及,既然是鞭长莫及就光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装糊涂呗,干嘛还要特别指出港澳台除外呢,感觉唯恐别人不知道一样。
《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电池组件等制造行业,并没有涵盖BOS系统和电站。不知道是和考虑。
不管如何,这一条款,不够“霸王”,有点憋。
因此,百姓评点:零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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