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价格等估算委员会每年1月~3月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下一年度的收购价格。除此会议就2015年度收购价格计算的参考依据——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系统费用、运行维持费用、设备利用率、土地平整费用及租赁费等的设想值外,还公布了2015年6月底将结束的“利润优待期”相关处理的事务局方案。
关于非住宅用光伏发电2015年度的设想值,事务局公布的方案如下:系统费用提高至29.0万日元/kW(2014年度的设想值为27.5万日元/kW)、设备利用率提高至14%(2014年度的设想值为13%)、土地平整费用为0.4万日元/kW未变、并网费用为1.35万日元/kW未变、运行维持费用下调至0.6万日元/kW/每年(2014年度设想值为0.8万日元/kW/每年),土地租金仍为150日元/m2/年。
2014年度的采购价格前提和作为2015年度价格设想值的非住宅用光伏发电的成本数据。
图片来源:经济产业省
单从设想值来看,系统费用的上升是使收购价格升高的因素,而运行维持费用下降和设备利用率提高则是收购价格下降的因素。但有观点指出,系统价格的上升和设备利用率的提高,可能是反映了设置超过光伏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的太阳能电池板的”过载“影响,因此成了要下次召开会议之前作调查的项目。
关于2015年6月底将要结束的优待期,会议事务局也公布了提案:非住宅用光伏发电,由于导入速度在加速,所以在优待期结束的6月底,将废止提高1~2%的IRR(内部收益率)制度。而住宅用光伏发电(10kW以下)和光伏以外的电力,则维持与此前相同个水平的IRR。从下次会议开始,将正式开始讨论事务局公布的方案。
假设采纳上述方案,则非住宅用光伏发电将会在2015年4月和7月变更收购价格,7月将切实下调价格。
2014年度以前的收购价格使用了设备认证和并网申请时的价格,而2015年度的收购将适用签订并网合同时的收购价格。申请并网270天(9个月)后仍未能签订合同时,可以持电力公司的证明,适用从申请并网第二天算起到270天后的收购价格。如果2015年度的收购价格按两个阶段调整,则以此”270天规则“,将无法取得2015年4月~6月的最后优待价格。这就会产生并网讨论需时较长的大规模光伏发电运营商,实际上就无法享受优待期收购价格的问题。
今后,委员会将对包括这种与应用规则的变更相关的优待期处理问题进行讨论。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