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在立案公告中指出,申诉方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之后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和之后,出口价格下降,而且在欧盟市场上的转售价格或随后的销售价格方面存在不足够的行动(insufficient movement)。这导致涉案产品倾销幅度增加,从而妨碍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申诉方提供的证据表明,价格下降不能用原材料价格或产品组合价格的变化来解释。
2013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4年5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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