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科学制定光伏发电目标,引导部门协同合作。
一方面展开全国太阳能资源勘察与调研,分析各地区光伏发展潜力,结合光伏补贴总量与电网实际,统筹考虑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开发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光伏开发规模与节奏。研究制定上网电价随装机规模与系统成本相适应的调整机制,保证政策的连贯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加强产业、能源、财政、商务、科技、金融、电网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部门在推动光伏产业与市场发展中的职责,细化完善“国发24号文”以及一系列配套政策,避免政策在落实过程中的错位、缺位和扭曲。
二是扩大国内光伏应用,开辟国外新兴市场。
一方面,在进一步推进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的同时,扩大光伏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合肥“光伏扶贫”模式,通过扶贫资金资助困难家庭安装光伏系统,在发展新能源的同时解决民生问题。另一方面,为摆脱欧美“双反”贸易措施对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大力支持企业开拓亚洲、非洲、南美洲等新兴市场,鼓励本土企业主动加强境外投资和项目建设,实施“走出去”战略。商务、外交等部门通过对外援助项目、政府间合作项目等多渠道支持重点企业拓展新兴市场,金融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出口信贷。
三是引导产业兼并重组,制止行业恶性竞争。
首先,通过国家相关财政专项基金,以及政策性银行和新设立的投资性基金,加大对光伏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扶持力度。其次,清理取消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的限制措施,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的光伏市场体系,消除企业兼并重组制度性障碍。再次,继续贯彻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划条件》,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间接促进落后产能的退出,防止产能无序扩张。从次,联合金融机构、保险、下游电站投资商等多方建立光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扰乱光伏市场秩序的企业采取降低信用评级、减少相应支持等措施。最后,加强光伏市场监管,完善光伏标准与检测认证体系,对于产品不达标、不合标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杜绝行业恶性竞争。
四是加强银企对话沟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加强金融机构与光伏企业的对接。通过行业协会等平台推动金融机构与光伏企业的沟通互信,了解双方需求,扫清融资障碍。其次,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吸引保险资金、金融机构投资以及社会资本,通过支持光伏电站建设整合上游制造业,同时通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政策的实施,引导支持规模大、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好的企业和项目。再次,开发多样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光伏产业发展及光伏电站建设特点开发多样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延长放贷周期。最后,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对光伏电站在选址、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独立客观评估,为金融机构选择投资项目提供可靠翔实的依据。
(作者系赛迪智库电子信息产业研究所研究员)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