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西藏日前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近年来首次以更高要求规范光伏电站项目。
据了解,该办法正式实施后,西藏自治区发改委将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取得自治区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未核准的项目,视为已备案项目,项目单位按本办法继续开展相应工作;已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尚未取得同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补齐手续后申请备案;明确将优先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对凡是涉及光伏扶贫项目,均纳入年度指标,并鼓励农光、牧光项目;对于电网企业未按法律法规收购光伏发电量,西藏能源监管部门将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
据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西藏自治区已建成光伏发电站13座,分别分布在拉萨、日喀则、山南、阿里四个地市。其中拉萨已经建设完成的光伏发电站有2座,分别位于当雄县和林周县,日喀则有3座,山南有7座,阿里有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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