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是为期两年的中欧光伏产品价格承诺协议到期的日子。就在各方静待事态变化时,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启动日落复审调查,将已经面临平息的贸易纠纷再度推上了风口浪尖。
欧盟委员会立案公告发布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于北京时间当天下午就此发表谈话表示,继续延长措施,既损害中方利益,也不符合欧盟自身利益,希望欧方认真考虑欧盟整体利益,从维护中欧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尽快终止光伏“双反”措施。
不符合欧盟自身利益
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时复审的最近一次行政复审之日起5年内终止。“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
欧盟委员会此番启动对我国光伏产品“双反”措施的日落复审调查,意在延长“双反”的时限。复审期间,原“双反”措施将继续。据了解,欧委会或将把既有的“双反”措施至少延长12个月。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表示,2012年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双方领导人的关注下,中欧通过多轮磋商谈判,最终达成了价格承诺协议,妥善处理了光伏贸易争端。中欧光伏协议的执行总体是顺利的。
该负责人指出,目前欧盟太阳能的利用及光伏市场发生了重大结构性变化。欧盟各主要成员国大幅削减补贴,加之进口最低限价的约束,欧盟光伏装机容量已由2012年的24吉瓦大幅下降到2014年的7吉瓦,占世界装机容量份额由74%下降至14.5%。欧盟太阳能行业就业人数大幅度减少,使用清洁能源的步伐有所放缓。
该负责人强调:“光伏电池及组件作为重要的清洁能源产品,其快速应用与发展有利于各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于各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中方认为,继续延长措施,既损害中方利益,也不符合欧盟自身利益,希望欧方认真考虑欧盟整体利益,从维护中欧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尽快终止光伏‘双反’措施。”
呼吁实现光伏自由贸易
12月7日,一直主导中欧光伏贸易谈判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也发表声明,呼吁实现中欧光伏产品自由贸易,反对欧盟部分光伏企业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我们呼吁欧盟委员会为光伏产品贸易创造自由环境,取消贸易限制措施,从而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促进太阳能应用健康发展。值此巴黎世界气候大会召开之际,希望欧委会做出‘环境友好’的决定。”机电商会在声明中指出,相比2012年,中国光伏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已经急剧下降。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措施亦实施逾两年,足以给欧盟光伏组件生产商提供充分保护,欧盟委员会也在原裁决中表示两年的措施期限是合理的。EUProsun此次利用贸易救济规则提起日落复审申请,意欲延长措施时间必定是不受欢迎的。
同时,机电商会要求给予中国光伏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并再次申明,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措施的延长既损害中方利益,也不符合欧盟自身利益,希望欧委会考虑欧盟光伏产业整体利益,终止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措施。
数据显示,欧盟曾是中国光伏产品最大的出口市场。2011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到欧盟的总金额约为204亿美元。2012年,中国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对欧美出口占比约为70%,其中对欧盟出口占比达46.1%,约为100多亿美元。在“双反”重压之下,我国企业在欧盟市场整体大幅下滑,中国光伏企业纷纷深耕国内应用市场。
对我国企业影响有限
“尽管欧盟价格承诺协议定价政策有失公允,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开始将业务重心转移至国内或其他新兴市场,因此其不利影响程度相对有限,从目前各大上市公司公布的财报中强劲增长态势即可见一斑。事实上,‘双反’对于欧盟境内企业及最终用户的影响或许要更大一些,这也是目前更多质疑‘双反’的声音是来自于欧盟内部,而非仅是中国企业的原因。”正信光伏总裁助理李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今年7月3日,欧盟将正信光伏电子有限公司从欧盟最低价格协议中除名。欧盟委员会认定,正信光伏销往欧洲市场的部分组件产自中国内地,但却被贴上第三国的标签。随后在11月份,正信光伏也退出了价格协议。
近年来屡屡遭受贸易打击的中国光伏制造企业已学会冷静应对,并恪守互惠互利的原则。李倩表示:“一方面,作为光伏企业,我们本着化干戈为玉帛的精神,采取本土化原则,与境内企业共同发展,让利于欧盟境内制造业,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另一方面,正信光伏正积极开发新兴市场并已初见成效。目前我们在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国陆续完成几十兆瓦的项目开发量,同时我们也进一步加大了国内市场的光伏项目开发力度。”值得注意的是,乘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东风,我国光伏企业正大力开拓欧美以外的新兴光伏市场。李倩表示,目前,正信光伏正针对中东、非洲等地区项目开展深入探讨,并将采取与当地共同合作的开发模式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地区光伏产业发展。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