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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连发:光伏电站市场掀“严打”风

   2014-11-03 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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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能源局最新要求,今后光伏电站开发中的以下5种行为将被禁止: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时将政府备案文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能源局最新要求,今后光伏电站开发中的以下5种行为将被禁止: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时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以及要求企业强行采购本地光伏电池板等产品;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费用或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10月29日,为整顿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环节出现的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加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本月以来,继《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两次发文整顿光伏投机行为之后,国家能源局为打击光伏电站权力寻租、投机倒把行为打出的第三记重拳。

措施更细更严更有力

与前两次通知不同,这次通知的内容更加细化,措施更为有力,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整顿范围包括规划、资源配置、备案管理、路条倒卖、地方保护、国家能源局和派出机构以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仍是光伏电站规划的主体,系统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但各地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由国家能源局下达。具体实施程序是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指导规模,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确定纳入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量和投资主体,并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

自从去年光伏发电项目审批权由中央下放到省级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按备案方式管理后,在一些地方和项目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的现象,为此,《通知》要求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光伏电站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定要求等,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标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备案管理是光伏电站开发的关键环节,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闭环监管”是此次《通知》的一大亮点,也是保障《通知》内容切实实施的一道防线。

今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对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工程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全额上网、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的全过程闭环监管。派出机构发现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转让中的非法行为,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重拳整顿三种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倒卖路条现象,《通知》要求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国家能源局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对于一些地方出现的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和项目备案环节,不得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的,不得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对于光伏电站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光伏电站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和建设过程的管理,结合派出机构通报的监管信息,对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企业的投机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于通过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按照“谁备案、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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