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属光伏电站禁止建设区,同时要求光伏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灌木林地,光伏电池组件阵列使用林地施工期按临时使用林地办理手续等。
鉴于我省除西安城五区外,全部属于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而且陕南宜林地较少,陕北宜林地和灌木林地交错分布,集中连片大面积的宜林地较少,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难度非常大的实际,尤其是近几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3〕24号)和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27号)精神,我省光伏电站建设已经使用林地难以衔接处理的现实问题,省林业厅迅速组织有关方面结合我省当前实际,认真研究,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提出我省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派人专程向国家林业局汇报,争取有关政策支持。
国家林业局根据汇报材料,初步同意我省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意见,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的宜林地、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灌木林地可适度开展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池组件阵列使用宜林地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具体意见,省林业厅将尽快形成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下发执行。同时,国家林业局同意我省今年额外使用国家林地备用定额2062公顷,保障了今年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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