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发改委:光伏项目不需可研报告 可立即备案

   2017-03-31 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47
核心提示: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正式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是为了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的贯彻落实,发改委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进行了修订,并补充了备案管理的内容,形成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的条例明确项目核准需要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施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供以下项目信息即完成备案: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环评批文、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不再是立项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