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通报显示,201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除水电外)消纳量为2778亿千瓦时,风力、光伏发电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分别为3.3%、0.7%,这距离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任务目标存在巨大差距。
消纳不足背后,是大规模的弃风限电问题。以甘肃为例,去年的弃风、弃光电量就达108亿度。简单算一笔账,按照0.9元(含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这就是接近100亿人民币被白白浪费掉。
实际上,这浪费的是光伏电站投资者的利润。如果限电问题严重,在当地投资光伏电站铁定是要亏钱的。在行业内,无论是电站开发还是收购建成的电站,首先要问的问题就是:是否限电。
可惜的是,弃风限电已经成为了很多地方政府的明文政策。此外,很多地方在光伏补贴上也设定了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享受光伏补贴必须要满足一定前提条件!
这些都是明显违反国家政策精神和《可再生能源法》的,是光伏产业大发展的障碍,损伤的是光伏企业的直接利益。这些地区的政策对光伏发展支持力度明显不够,甚至是不够友好的。
为此,小编特别整理了光伏电站开发、投资的“黑五类”地区,要想不亏钱,赶快逃离吧!
甘肃
甘肃的弃光限电是很严重的,2015年,甘肃弃光率为31%;2016年上半年甘肃光伏利用小时数为540小时,弃光率为32.1%。
8月15日,甘肃省工信委下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优先发电计划的通知》,提出:“2016年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为500小时,光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为400小时。”
而早在5月27日,国家发改委就出台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甘肃地区光伏项目保障小时数:光伏发电甘肃一类地区1500小时,二类地区1400小时。
如今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甘肃工信委发布的这个保障水平还不到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定的甘肃省风电光伏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三分之一。在这种条件下,光伏发电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产业也将受到毁灭性打击。
甘肃工信委的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多项规定,严重背离中央低碳绿色发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推动能源战略转型的精神,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现实需要都背道而驰。
在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下,甘肃省经信委不得不在8月25日发布了关于优先发电计划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决定暂缓执行光电最低400小时保障小时数的规定,并表示“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尽快使运行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达到最低保障年利用小时数要求。”
新疆
新疆的弃光限电也是很严重的,新疆去年的弃光率是24.8%,据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行业处发布的2016上半年光伏发电统计数据,今年上半年,新疆的弃光率达到32.4%,弃光率增长了7.6%。
弃光率的增长对政策的影响就是:5月5日,新疆经信委出台了《关于下达自治区2016年公益性、调节性发电量计划的通知》提出:新疆对于2015年底前投产的光伏电站给予500小时的保障性电量。
这个文件毕竟在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5月27日发布)之前,虽然远低于国家提出的新疆光伏1500h和1350h,勉强还能说的过去。
但是,中央从宏观层面对新疆的光伏发展做出这样的规划自是有道理的,中央从国家整体的能源转型,推进新电改,以及新疆发展光伏的优势等出发,做出宏观规划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
新疆与中央对新疆的光伏发展目标间的巨大差距,可能的原因是:新疆的电力市场空间比较小,企业自备电厂比例高,挤占了公用电厂的市场,致使电力消纳能力受限。另外,就是由于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建设周期短,输变电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在同时核准的情况下,后者进度肯定跟不上前者,会制约其并网。
云南
7月15日,华能云南分公司等15家云南企业联合发文,坚决反对云南省物价局之前发布的《关于征求云南风电、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意见》中提出的: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参照云南水电企业平均撮合成交价作为云南省风电、光伏标杆上网结算电价。
由于云南水力资源丰富,水电价格偏低,以云南水电价格而不是全国火电平均价格作为标准来确定新能源上网电价,相当于直接降低原来的标杆电价,属于政府违约。
然而,云南省物价局的回复非常决绝,“不降价,就限电”。
这句强硬的话传达了云南物价局对这一决定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水电装机占全省发电装机比例达73%,发电量超过80%。云南物价局的理由是立足于省情,下调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是必然。
专家分析认为:目前水电电价和风光购电价格差距比较大,(水电成本高于风光发电成本),仅仅依靠政府补贴维持高电价,很难促进风电和光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此次调价,客观上确实会对云南当地新能源产业产生比较大的冲击。很明显,云南的光伏、风电投资不会像之前那么赚钱了!
河北
河北省对光伏的地方补贴政策分成三个层次:
1)地面电站方面,2014年底建成投产的光伏电站项目,其上网电价在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按照每千瓦补贴0.3元执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
2)分布式方面,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包括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项目,补贴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
3)光伏扶贫电站项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之日起补贴3年。
河北省的分布式补贴政策并没有做地方性保护规定,无论是否采用省内厂家的产品,都可以拿到补贴。
不过地面电站的补贴政策有地方性保护规定,也就是说,在河北省内建设光伏地面电站的业主,想要拿到河北省对地面电站的地方补贴的话,必须得使用河北省内企业生产的产品。
这种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透露出河北省在光伏产业链上发展的水平总体上是不够有竞争力的。保护地区的经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这本无可厚非;但,减少了外部竞争对于对河北省的光伏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见得是利大于弊的事。
江西
江西对于新能源发展的积极性明显不够。
本来,各路资本对于在江西发展光伏的积极性是很高的,国家能源局下达江西2016年的光伏建设容量为400兆瓦,而全省备案项目容量已达到国家下达规模的数十倍,这时候,江西就有点沉不住气了。
江西省能源局在《关于请协助规范全省光伏地面电站审批管理工作的函》中明确表示:这将造成大部分备案项目无法开工建设或及时获得补贴。在8月11日,江西能源局在发布《关于做好光伏扶贫方案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明确:不鼓励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地面电站。
江西发布这些文件的出发点,可能是看到了光伏发展过快可能带来的补贴缺口、弃光限电等问题,开始在做一些引导。但是,堵是堵不住的,更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顺应新能源大发展的大趋势。
而在今年4月,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已取得年度预分配计划但未按规定使用省产产品的项目,不得享受省级度电补贴,但可以享受国家度电补贴!这就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了。
结语
综上,各省对光伏新能源的政策扶持力度各不相同,主政者的施政思路也千差万别。不论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将补贴倾向于本地企业;还是立足于省/市情,压缩光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即使有无奈、有情势所迫,但发展清洁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央精神不能跑偏。
当前,全国的能源供需格局出现供过于求,电力过剩已经成为新电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光伏产业经历了6·30的抢装热潮,光伏装机量倍增,但一度掩盖,如今愈发明晰的问题是,装机量过剩,需求不足。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新能源企业也要理性发展,杜绝一哄而上又一哄而散。
无论是地方保护主义也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抢占生存空间也好,我们应该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因地制宜,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不应该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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