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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光伏用地的回复

   2016-10-26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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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周末,国土资源部的一纸文件将农光互补项目推向了风口浪尖。之前,曾经收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帮助。资料1:

周末,国土资源部的一纸文件将农光互补项目推向了风口浪尖。之前,曾经收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有帮助。

资料1:国土资源部的部长信箱回复

回复日期:2014-11-13

回复部门:耕地保护司

咨询:新建农业大棚,棚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发电,太阳能支架采用钢结构,支架与大棚结构相连接。该光伏电站规模为50兆瓦,所发电量馈入电网,大部分不会用于直接服务农业生产。请问此类农业大棚光伏电站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用地、规划手续?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属于新生事物,地类性质的认定上尚无统一标准。但按以往地类认定标准看,你所提出的大棚顶上并网发电,主要目的是发电,不是农业生产,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可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资料2:《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发布日期:2015年9月18日

发文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司

第一条、第四款中提出: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资料3: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答复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

问题

甲光伏发电企业拟利用荒山坡搭建光伏发电设施,需占用800亩未利用地。关于此类项目,甲企业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光伏产业用地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全部按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近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可见,甲企业用于搭建光伏发电设施所占用的800亩未利用地无需全部办理农转用手续。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按原地类认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对于此类用地,允许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但双方要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需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意见》(四)同时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本案中,甲企业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意见》(四)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如果项目占用了农用地,土地占用期间均无法进行农业活动,因此如果甲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了农用地,则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综上,本案中,甲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占用土地的原用途、具体用地方式等因素对占用土地进行分类,根据上述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资料4:国土资源部给天津国土局的回复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3日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小结:国家尚无统一标准,需要地方一事一议

光伏农业土地性质的模糊不清,对于其大规模发展是一个非常大的限制!毕竟,光伏农业本身就是一个低利润行业,谁也不敢冒着违规占用土地的风险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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